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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 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知发〔2023〕24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机关代字: 鄂知发
  • 发文顺序号: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职学校;职业(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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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为加强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市州知识产权培训资源优势,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经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31026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知识产权人才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是培训基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统筹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培训基地开展工作,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组织开展培训基地复核评估、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是本地区培训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单位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培训基地教育培训设施建设和条件保障,承担培训基地日常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组织教学研究、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符合时代要求和多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章基地设立

第八条 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基础和一定社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联合体等单位。

()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具有满足知识产权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实训场所和辅助设施。

()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已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申报及设立程序:

()申报单位编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方案,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指导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报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调研考察,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工作实际对申请进行评估,对合格者予以批准设立并授牌(样式附后),拨付培训基地筹建启动资金。

第四章基地运行

第十条 培训基地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及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接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和课题项目;承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以及宣教活动;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担当智库,孕育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教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学院,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国际交流等学术活动;根据需求,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有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培训项目时应对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管理部门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企业专员提升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在校学生提升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为目标,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与当地企业紧密对接。将人才培养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主动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针对特定区域和具体产业,开展政策解读、咨询服务、宣讲培训,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培训基地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立足本地、突出特色,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依托地区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建立系统多元的复合型培训体系,以专业师资培养和知识产权专员培训为抓手,以领军人才、学科专家、产业导师、维权队员、评估主管等为重点培训对象,从提升知识产权认知培训逐步转变为专业技能培训,适时提高培训层次和水平,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特色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和运用移动学习APP、微信订阅号等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突破时间空间对人才培训的限制,实现教与学的互动,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积极开展各类交叉学科交流活动,拓宽各类人才合作培训渠道,探索利用各类优质资源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培训基地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培训基地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等工作,在培训项目、师资、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对委托下达培训基地的知识产权培训等项目予以经费资助,定期开展培训基地建设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推动培训基地建设有序深入开展。

第十九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的支持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师资培养培训,择优纳入全省知识产权专家库,接收培训基地师资申报湖北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开通培训基地“楚才卡”持有人办理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绿色通道;共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一网联办公共服务事项,支持培训基地创建知识产权学院(研究院)和智库;推荐培训基地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类课题项目。

第五章基地复核评估

第二十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对培训基地工作绩效进行一次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组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湖北)基地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复核评估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基地硬件建设、基地软件建设、人才培养和培训效果、服务地方发展等,评价指标详见培训基地复核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复核评估针对培训基地当年工作总体情况,侧重评估基地培训体系建设情况(是否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体系)、培训实施效果(培训反馈、覆盖范围等情况)、服务发展情况(积极融入地方与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合作开展工作情况、为地方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支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复核评估的程序:

(一)各基地根据要求填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年度复核评估表》,签署意见,经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复核评估组根据年度复核评估表和复核评估指标体系中各项支撑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实地评估,对基地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底启动,次年二季度完成。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复核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基地予以通报表扬,根据评估结果,在下个年度可参加申请省级培训项目。

(二)对评估为合格等次的基地,告知结果。

(三)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基地,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四)基地发生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直接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评估结果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布。

第六章基地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支持的培训项目经费,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并于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申报或复核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不能履行培训基地职责,或者利用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基地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复核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复核评估指标体系

2.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牌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