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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管理办法》《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鄂知发〔2022〕24号
  • 发布机构: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机关代字: 鄂知发
  • 发文顺序号:
  • 地区行政代码: 420000
  • 施行日期: 2022年09月07日
  •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中职学校;职业(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科研人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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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管理办法》《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97




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规范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稳定合作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湖北省现代产业体系范畴。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和湖北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部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培育中心的申报、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培育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

(三)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

(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

(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八条 培育中心申报采取“揭榜挂帅”组织方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及全省创新优势领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产业、技术领域进行发榜,明确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和建设需求。

第九条 揭榜主体须是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揭榜主体与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研发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第十条 揭榜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发榜要求的产业、技术领域;

(二)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与该领域相关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或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者正在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研发投入稳定;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基础良好;

(五)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较强的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并对立项项目给予一定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与中榜单位签订培育中心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期限、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培育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成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议事机构,负责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确定、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协商,协调合作各方人员、研发、信息等资源投入,努力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二)开展高价值专利前瞻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和竞争格局,预测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梳理影响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确立关键技术的研发策略和路径。围绕创新成果研究确定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三)推动专利转化运用。建立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以高价值专利为基础参与制定各类标准。

(四)建立产业链知识产权联盟。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或其他联合体,探索组建专利池,共同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的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四条 培育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培育中心运行总体情况、任务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培育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培育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培育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以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实际运行的客观数据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培育中心运行管理、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经费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下列处理: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给予一定金额的经费支持;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未完成评价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其培育中心称号,追回财政资金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培育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湖北省专利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精神,促进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增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水平,助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护航工程(以下简称护航工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突出绩效、动态管理”原则,通过整合省、市(州)、县(区)各级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型重点出口企业、重点企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服务机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促进创新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护航工程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一般应具有湖北省内独立法人资格。分为以下三类:

(一)申报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带动性,发展目标及规划清晰;

2.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制定并实施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健全,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资信良好;

3.企业已经或即将出口自主产品、开展海外投资与并购、进行国际技术合作等业务;

4.企业有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及PCT专利申请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求。

(二)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2.工作站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成效突出。

(三)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服务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知识产权风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经验。

2.具有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护航工程申报程序

(一)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护航工程企业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定申报书;

(二)审核推荐。企业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三)形式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开展集中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择优纳入省知识产权专项项目库;

(五)立项。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拟定护航工程企业清单,按程序审定后,结合年度预算,对入选企业给予经费支持,同时与企业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任务、目标等。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该项目资格。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内容

(一)制定“走出去”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畅通企业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沟通渠道,通过完善起诉、应诉手段,制定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实施积极的海外纠纷应对维权行为。

(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能力。以知识产权的挖掘与组合为基础,通过对知识产权申请时间、地域和途径的选择、保护内容的策划,积极开展 PCT 专利申请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策略地部署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海外专利格局,有效地保护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

(三)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意识。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风险防范应对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所属行业技术发展分析、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警告发布以及应对预案、知识产权保险等内容,对产品出口或技术输出等可能发生的争端提前发布警告,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突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针对企业管理层、知识产权工作团队、技术人员等开展形式多样、侧重点不同的特色培训,为企业培训一批具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备一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专业人才。

(五)整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为海外护航工程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培训、法律等支撑服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项目内容

(一)有知识产权保护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制度。

(二)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平台资源,提升知识产权布局能力。

(三)建立与省、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通直联机制,有效运用相关行政、司法及维权援助、人民调解、仲裁组织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及时处置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利用新一代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等信息资源,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专利导航、商标维权、转移转化等信息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园区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服务项目内容

(一)建立重点企业联络顾问机制,制定一企一策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及时响应企业诉求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服务。

(二)协助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培训,促进提高服务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


第四章 项目评价与验收


第九条 护航工程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组织验收,根据需要,可组织中期检查。

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实行全面指导,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定向指导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海外护航企业的定向督导工作。

第十条 护航工程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纳入护航工程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应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最多可以进行三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旨在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基础。在湖北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在知识产权服务主营业务方面有较好的成绩,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平台建设、服务机构引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符合申报指南具体要求,且能为申报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支持。

(二)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未有涉嫌故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以及申报指南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可按照要求准备材料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

(二)逐级推荐。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项目可以直接申报。

(三)形式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性质在已有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

(五)项目立项。责任处室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经费以及考核、验收指标。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该项目资格。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内容

(一)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生态环境。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参与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评选、服务标准推广、专利撰写文件评查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评比等,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增强湖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出口能力,更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水平开放。

(二)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和供给,主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联盟,提供公共服务。引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三)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为依托,推动建立园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开展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鼓励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与国际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支持依规在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培育一批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工作站。鼓励中小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四)培养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强化知识产权服务领军人才培育,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鼓励服务机构吸引知名院校高学历人才加入知识产权服务业,特别是吸引“卡脖子”领域高端实务人才加入湖北本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高校结合企业需求提供“订单式”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支持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开展系统规范、层次各异、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专业能力培训。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2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结题验收。

第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湖北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执行情况总结、经费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