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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摘录)

2022-01-05 15: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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