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专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强化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探索支持企业“走出去”新路径,结合本省实际,特设湖北省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以下简称“护航工程”),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航工程,是指引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风险防范应对机制,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保驾护航。
第三条 护航工程管理原则是“政府引导、整合资源、强化服务、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通过省、市、县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整合知识产权专业机构,服务各类型、各层次的护航工程企业,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护航工程以项目申报形式开展,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健全,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3.对知识产权工作有人员、经费等保障投入,主导产品已经走向海外、存在海外投资建厂、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的企业;
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工作。省知识产权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护航工程通知及本年度申报指南。
(二)审核推荐。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三)集中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专家开展集中评审,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
(四)项目立项。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拟定项目清单,对入选企业授予“湖北省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试点企业”称号,并结合年度预算给予试点企业经费支持,同时与试点企业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任务、目标等。
第六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评定的,撤销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 工程内容
第七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由政府指导与企业参与相结合,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护航工程中的指导、服务和推动作用,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护航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八条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能力。以知识产权的挖掘与组合为基础,通过对知识产权申请时间、地域和途径的选择、保护内容的策划,有策略地部署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海外专利格局,有效的保护核心技术,获得竞争优势。
第九条 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意识。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风险防范应对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所属行业技术发展分析、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知识产权风险警告发布以及应对预案、知识产权保险等内容,对产品出口或技术输出等可能发生的争端提前发布警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第十条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机制。建立企业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的沟通渠道,通过完善起诉、应诉手段,积极实施维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培训一批具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备一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专业人才,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整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源,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培训、法律等支撑服务。
第四章 项目评价与验收
第十三条 护航工程实施周期为两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企业组织考核验收。根据需要,可组织中期检查。
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省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负责本地区试点企业的检查与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护航工程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完成情况,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应接受各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期满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企业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验收合格的试点企业,可以继续申报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最多可以进行三轮。考核验收优秀的试点企业,授予“湖北省知识产权海外护航保护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并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行业信用信息汇集系统”荣誉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