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知识 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鄂知办〔2016〕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教育局: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该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根据工作方案,将分批次认定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示范学校。首批拟认定20至30所“试点学校”。请各地知识产权局会同教育局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推荐试点学校(其中各市州可推荐3所,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可推荐2所)。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申报表》、试点工作方案一式3份及电子件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申报表
联系人
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沈莹
联系电话:027—87168523 18672928208
电子邮箱:346468649@qq.com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李大伟
联系电话:027—87328082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18日
附件1:
为进一步培养全省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扎实推进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5〕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培育一批能带动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试点、示范学校,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局面,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全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通过试点促推广,通过示范促深化,整体推进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整体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30至5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2016年至2018年,每年在全省选择20至30所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
2018年至2020年,每年从试点满两年的学校中认定10至15所“全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1.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为市级以上示范中小学,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
(2)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积极性高,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3)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4)学校在知识产权、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形成了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5)经过所在市州知识产权、教育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育工作的学校,优先考虑。
2.示范学校认定条件。
(1)申报学校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且试点满2年。
(2)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3)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4)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5)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并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1.申报试点、示范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2.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依据本工作方案对各地上报的学校进行考核、认定,确认试点和示范学校。
3.对被确认的试点和示范学校,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批准文件。
(一)对纳入试点、示范的学校,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适量的引导经费,市、州、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配套支持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二)对工作基础较好的试点学校,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重点推荐申报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单位。
(三)对试点、示范学校的授权专利,鼓励地方酌情给予奖励。
(四)对试点、示范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试点、示范学校提供远程知识产权教育资源。
(六)为各试点、示范学校提供知识产权教育出版物。
(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八)适时组织试点、示范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教育交流活动。
(九)省教育厅对试点示范学校参加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一)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负责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及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联络。
(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筹集试点示范引导资金,并与省教育厅分别按职能落实扶持措施,分阶段对试点、示范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三)各市州县知识产权局、教育局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照本方案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主要负责区域内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组织开展和推广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
(四)在试点示范期内,各试点、示范学校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教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教学有师资、学习有内容、体验有平台、创新有激励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五)试点、示范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并抄送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教育局。
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的试点中小学,可申报进入全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行列,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教育厅组织认定。示范学校不设期限,每两年对示范学校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资格。
(六)学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试点示范学校资格。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