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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裁决的,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合议组可以指定2名成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当事人和在场执法人员签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案件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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