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蓝皮书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蓝皮书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湖北分中心
湖北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
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
2025年04月
前言
2024年,低空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低空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要素集中,具有产业链条长、应用场景复杂、使用主体多元、涉及部门和领域多等特点,既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业态,又融合了以无人机为支撑的低空生产服务方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技术赋能,与更多经济社会活动相融合,形成了一种容纳并推动多领域协调发展的极具活力和创造力的综合经济形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科研机构纷纷投身于这一新兴领域,共同推动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
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其发展高度依赖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创造,对知识产权保护有着更高要求。为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帮助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把握好出海带来的机遇,及时获取和应对相关专利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国际竞争力,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与应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上述背景,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聚焦低空经济产业,从全球、中国、湖北分别阐述低空经济产业现状与趋势,并分析重点细分市场。
而后以专利为基础,结合产业整体发展情况,对发展态势和竞争格局进行总览。具体从全球、中国、湖北分别进行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布局分析,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帮助行业/企业稳步发展。
进一步的,结合低空经济产业链,对标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确定低空经济重点出口企业名单,并分析重点出口企业规模和资质、产业结构。而后聚焦低空经济核心关联企业,统计核心关联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情况,分析获得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和风险成因,并形成企业信息单页。
最后给出重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并附录低空经济海外布局TOP4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概览。
本报告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湖北分中心组织,湖北省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与武创院低空感知与空域技术研究所、武创院空地一体智能交通研究所共同发布。
编委成员名单:
编制指导:陈轶、周辛、阮凌云
总策划:黄立松
主编:赵丽
其他编委成员:王文涛、周鼎、王兴华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汇金中心2栋B座二楼
电话:027-6349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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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低空经济产业概述
1.低空经济产业信息简介
(一)产业定义
低空经济指在垂直高度1000米以下(根据实际需要可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的低空空域范围内,以垂直起降型飞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载体,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涵盖载人、载货及其他相关活动,并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业态。如图1-1所示为国家空域基础分类示意图。
来源:中国民航局
图1-1 国家空域基础分类示意图
(二)产业链条
如图1-2可知,低空经济产业链的上游环节构为整个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由三大核心组件构成:航空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系统。其中,航空材料涉及合金材料、复核材料等多种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包括元器件、电池等,它们是组装低空飞行器的核心要素;关键系统包括动力系统、飞控系统等先进技术系统。
低空经济产业链的中游环节,主要括低空飞行器的整机制造、高端装备以及基础设施构建等,为低空经济产业规模的重要支撑。其中,低空飞行器的整机制造涵盖了从消费级到工业级的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飞行器制造;基础设施包括物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置。
下游主要聚焦于低空运营和低空服务等产业融合。其中,低空服务包括低空维修、功能、培训等。低空运营为将中游生产的无人机、eVTOL等产品将中游生产的无人机、eVTOL等产品及服务应用于各个场景中。
从低空装备制造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保障,再到多元化的应用服务,低空经济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上中下游各环节相互关联,具有辐射面广、主体多元、带动性强的特点。
图1-2 低空经济产业链图
2.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低空经济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应用场景丰富、发展空间广阔的特点,孕育巨大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将为新产品新业态提供广阔空间,并成为城市乃至区域发展新引擎。
2.1全球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从全球来看低空经济的发展,在早期,由于低空技术不成熟,低空产业主要以农业、工业的探索应用为主。2016年以后,随着低空飞行技术的愈发成熟和应用的多元化,规范化监管成为这一时期各国低空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经历了规范化发展阶段(2016-2020年)。2020年后全球低空经济正处于应用普及阶段,世界主要国家均十分重视低空经济的发展,正采取多种举措推动城市交通空中革命的爆发,力争抢占发展先机。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指出,2023年全球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市场规模达2.08万亿元。未来,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技术的不断创新以及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低空经济的市场规模将持续扩大,初步估算,未来五年复合增速将达到11.51%。在全球经济的大棋盘上,低空经济产业呈现差异化发展格局。
(一)世界主要国家产业特点
美国低空产业布局较早,得益于完善的基础设施、军民合作、政策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美国在无人机和空中出行领域的大力推动,当前北美低空经济市场占据全球领先地位。
欧洲各国在低空经济的发展上协同合作,通过空域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着力构建统一空管体制,打造低空U-space体系。以英国为例,伦敦作为国际大都市,低空经济在城市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人机被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测工作。同时,英国在航空旅游方面也独具特色。法国则在航空制造技术方面有着深厚的底蕴,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而且,法国在飞行培训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亚洲多国正在积极布局。日本在低空经济领域表现出色,日本的无人机技术在工业检测和救援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韩国在低空经济的商业化应用,例如无人机物流配送服务、低空旅游项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其他国家也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探索着适合自己的低空经济发展之路。例如澳大利亚的低空经济在农业、矿业、旅游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巴西的无人机在农业植保和森林监测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一些非洲国家,正积极探索低空经济的发展机会,涉及利用无人机用于医疗物资的配送等。
(二)世界各国主要政策
世界主要国家采取包括将低空经济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政府设立相关大型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研究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或基金、地方政府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性贷款和融资支持、提供孵化器或加速器支持、试点运行项目等主要措施大力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如图1-3所示,列举了各国近几年发布的低空领域相关政策。
图1-3 低空经济全球政策图
2.2中国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市场规模和应用场景
来源:赛迪顾问
图1-4 中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预测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低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在无人机制造方面,大疆等企业的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据了重要份额。在通用航空方面,中国的通用机场数量不断增加,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航空旅游、飞行培训、航空物流等业务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
如图1-4所示,据赛迪顾问发布的《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达到了5059.5亿元,增速高达33.8%。《报告》预计,到2026年低空经济规模有望突破万亿元,达到10644.6亿元。据中国民航局更为乐观的预测,到2025年,我国低空经济的市场规模将达1.5万亿元,到2035年有望达到3.5万亿元。此外,中央在“十四五”规划发布的《国家立体交通网络规划纲要》中明确,到2035年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商用和工业级无人机预期达到2600万架,同期,无人机驾驶员也将增长到63万名。
图1-5 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如图1-5所示,中国低空经济场景分布满足多种应用场景需求。目前已经进行商业化探索的应用领域有物流、农业、旅游等。此外,潜在的低空飞行场景还有许多,可以按照生产作业类、公共服务类、航空消费类这三类进行细化产业门类和服务链条的拓展。
这些数据映证了低空经济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增长动力。随着政策的推动、技术的创新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低空经济有望在未来几年内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二)我国政策支持
中国低空经济产业已被确立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年来在宏观层面和顶层设计上不断做出战略部署。截至2024年底,我国各地共出台低空经济直接相关政策文件共225部,其中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类文件139部,发展规划、地方条例类31部,扶持政策类55部。(该统计数据仅包含副省级以上城市下辖区,大部分区县级未统计)。如图1-6所示,2010年以来,国家为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图1-6 低空经济中国政策图
2.3湖北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截至目前,全国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共四千多家企业,其中,无人机相关产业居多,eVTOL处于行业初期,相关企业较少,但发展潜力较大。
从区域来看,低空产业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以及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定位湖北,湖北是传统通航大省、制造强省、科教大省,通航年飞行小时数长期位居中部第一、全国前列,在推进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上具有先天优势。
(一)市场规模
湖北各市均积极布局低空经济,武汉、宜昌、荆门、孝感、随州正在打造低空经济综合试验区,因地制宜开展“低空+”新业态应用场景创建,探索如何让低空经济“有收益、有回报、飞得长、飞得久”,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湖北经验”。
目前,湖北现已建成8个通用机场,17个通用机场已经获得选址批复,湖北飞行培训业务约占全国比重的15%。进一步,湖北拥有一批高水平涉飞行领域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多位雷达、北斗、遥感等领域院士专家,可为低空领域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湖北还拥有从飞机整机制造到关键零部件生产的全产业链能力,省内涉及无人机业务的市场主体已超过2600家,专注于无人机全链条的企业数量已达到80余家,超过10家企业已具备无人机整机的研发与制造能力,它们在设计和生产方面展现出显著的技术实力。
(二)政策支持
近年来,湖北颁布实施了多项行动方案促进低空经济的发展。
时间 | 政策名称 | 内容解读 |
2024年7月 | 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 至2027年,全省低空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产业能级大幅跃升,应用场景加快拓展,力争产业规模突破1000亿元,低空经济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
2024年5月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提出为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提升低空经济竞争力,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支持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支持设立低空试点航线等九大措施,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到2030年,全市低空经济产业规模突破千亿元,进入国内低空经济综合实力第一方阵 |
2024年3月 | 《关于支持武汉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到2027年,武汉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支撑、以无人机为核心的低空经济加速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核心产业规模突破200亿元。到2030年,低空经济规模突破千亿元。 |
2023年6月 | 《推进武汉市无人机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武汉市将以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为依托,打造两大低空经济产业特色集聚区,在武汉经开区,依托汉南通用机场产业基础优势,打造低空经济研发制造、试验试飞、飞行服务及航空运动基地,推进通航运营、智能集装化无人运输机等重点项目;发挥东湖高新区无人机企业集聚优势,建设无人机企业总部及研发、应用服务基地。 |
2023年3月 | 《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 | 丰富旅游消费领域,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培育邮轮、低空等旅游业态,释放通用航空消费潜力。 |
表1-1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政策解读
低空经济产业重点细分市场
低空经济的构成从产业链条角度看,无人机、eVTOL类航空器是低空经济的关键载体,本小节选取无人机、eVTOL类航空器进行重点细分市场的分析。
3.1 无人机
无人机产业的制造业和运营及配套服务产业规模均超千亿元,有50万以上从业人员,我国在近20年内兴起发展、迅速壮大。
如图1-7所示,全球无人机行业市场规模逐年增加,2023年市场规模达338.56亿美元。
来源:华创证券、艾媒数据中心
图1-7 2018-2023全球无人机市场规模
从国家层面看,各国产业基础不一致。如图1-8所示,美国在通用航空领域的发展大幅度领先,拥有超5000座通用机场,在低空经济领域具有先发优势,其次是巴西、澳大利亚,而中国有较为领先的制造产业链条,居于第四位。
来源:华创证券、艾媒数据中心
图1-8 2023全球主要国家通用机场数量
3.2 eVTOL
城市空中交通(UAM,Urban Air Mobility),被定义为大都市区安全高效的有人或无人的空中交通运营系统,其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与之对应的eVTOL主要分为两大类:垂直起降固定翼eVTOL和多旋翼eVTOL。
来源:摩根士丹利
图1-9 2025-2050年eVTOL类航空器行业可实现市场规模(十亿美元)
eVTOL采用新能源(电动油电混动/氢动力等)、自动驾驶、分布式推进等全新概念和技术,提供传统航空器无法实现的近似到门、成本更低的出行服务,创造了新需求和新市场。无论在中国还是全球,eVTOL都是最热门的领域,具备很大发展和应用潜力。eVTOL技术当下还处于发展初期,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本的降低,eVTOL有望成为未来城市交通和航空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eVTOL产业被业界认为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2021年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的市场预测数据:摩根士丹利的预测数值考虑测算模型的细分市场结构设计。它包含了(1)对汽车和共享出行市场替代;(2)运输物流,比如偏远地区的小型包裹快递运送;(3)对航空公司现有载客短程航线运输的替代;(4)军事用途市场的价值。如图1-9所示,摩根士丹利预测中国将是全球最大eVTOL/UAM单一市场,预计2030年前约260亿美元;2040年,eVTOL/UAM行业规模可能将达到10010亿美元;2050年,市场规模达到90420亿美元,最悲观的预测,市场规模为23400亿美元。
二、低空经济产业专利技术整体态势分析
1. 专利检索
1.1检索工具寄检索截止日期
本次专利检索使用智慧芽专利数据库作为检索工具。智慧芽专利数据库是一款全球专利检索数据库,深度整合了从1790年至今的全球170个国家/地区超过1.8亿条的专利数据,更新速度及时。智慧芽数据库支持机器翻译,具有英文摘要,支持跨语言检索。数据库支持IPC分类号、CPC分类号等分类号检索,支持检索式运算。
本次检索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
1.2检索要素
聚焦低空经济产业,以产业链为基础,结合专利数据库规则和初检情况,对检索要素进行设计,下面对检索使用的要素进行分类展示如表2-1:
表2-1检索要素表
要素词 | 检索要素 | |
低空经济 | 关键词调整 | “无人机” OR “无人驾驶飞行器” OR “无人直升” OR “UAM” OR “RAM” OR “Drones” 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OR “UAV” OR “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 OR “eVTOL” OR “飞行汽车” OR “Flying Cars” OR 空中出租车OR “citytaxi” |
分类号 | B64U无人驾驶飞行器[UAV] B64C飞机;直升飞机 | |
技术路线及高相关设施 | 关键词调整 | 通用机场 OR 起降平台 OR 航拍OR 结构件OR 起落架OR 螺旋桨OR 陀螺仪OR 元器件 OR 维修 OR 租赁 OR 培训 OR 电池 OR 发动机 OR 电机 OR 电控 OR 航电 |
分类号 | E01F3/00直升机降落台 G05D1/00用于控制位置、航向、高度或姿态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G08G5/00飞机交通控制系统[2025.01] G08G7/00同时控制两种或更多不同种类航行器的交通控制的系统[2006.01] G08G9/00飞行器的交通控制系统 G08G99/00本小类其他各组中不包含的技术主题[2006.01] G06V20/17.从飞机或无人机拍摄[2022.01] | |
重点主体 | 全球头部Top10飞行器整机厂(Vertical Aerospace OR 沃兰特 OR 亿航智能 OR 峰飞航空 OR Lilium OR Archer Aviation OR 沃飞航空 OR 小鹏汇天 OR 御风未来 OR Joby OR Volocopter) |
经前期检索及数据调整,最终获得低空经济产业全球专利申请 136566 件(合并同族 117684 项),其中,98347 件(93978 项)申请归属于中国主体。更进一步地,归属于湖北省主体的专利申请 3673 件(3666 项)。基于检索结果,全面分析全球、中国以及湖北申请主体的专利申请趋势,而后对全球范围以及国内范围内的专利主体归属地域及其专利布局情况进行解读,总结专利总体发展态势区域分布等情况,以通过专利指标客观、科学评价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现状。
2. 专利发展态势分析
2.1 基于地域的申请主体专利申请趋势
图2-1展示了全球、海外、中国和湖北的申请主体的专利申请情况。如图2-1所示,中国主体的专利申请趋势与全球基本匹配(经历萌芽期、快速发展期、二次发展期),但整体来说,专利申请起步较晚,2010年前中国主体的专利申请远低于海外主体专利申请,而后快速追平,并在2014年反超。
定位湖北主体,湖北主体相较于中国起步较晚,在2015年后,湖北主体申请趋势与中国主体基本符合,经小幅波动后呈现上升趋势。
注:由于专利申请延迟公开、数据库收录时滞等原因,近两年的图示数据低于实际数据。另外,图中占比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图2-1全球、中国及湖北省申请主体的专利申请趋势图
以上述申请趋势为基础,结合相关资料对各阶段数据走向进行分析,发现专利申请趋势波动情况与产业发展情况基本一致。下文将结合图2-1进行具体说明。
(一)产业探索期&专利申请萌芽期
在2010年之前,全球低空经济产业主要以农业、工业的探索应用为主,表现为2006年英国石油公司首次使用无人机进行海上油田平台的监测,标志着无人机在工业领域的实际应用等。聚焦中国,在2010年为低空经济的概念提出期。在该时期,产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专利年申请量也始终处于低位。
(二)产业规范化发展&专利申请快速发展期
2010年以后,随着低空飞行技术的愈发成熟和应用的多元化,规范化监管成为这一时期全球各国低空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聚焦中国,国家为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8年低空经济首次纳入国家战略,地方试点启动。在该时期,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带动专利申请的不断增长,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发展期。
(三)加速布局期&专利申请二次发展期
2020年后,全球低空经济政策和监管突破、技术多元化发展以及市场的扩张,处于加速布局期,同时,中国政策密集出台,也处于加速布局期。在该时期,专利申请呈现二次发展。
2025年后,预计进入商业化爆发期,城市空中交通(UAM)、物流配送等场景大规模落地,全球产业链整合加速,中美欧企业主导技术研发与市场布局,形成区域性差异化模式(如美国侧重适航认证简化,欧洲强调统一标准)。
2.2 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分布分析
(一)全球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分布分析
下图2-2示出了低空经济产业专利基于归属地域的全球专利情况。如图2-2所示,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11721项相关专利技术,以这111721项专利技术为基础进行的全球专利申请共136566件,平均一项专利技术布局出1.22件专利申请(即一项专利技术平均布局在1.2个国家/地区)。
海外主体的中国专利布局
VS 全球均值(1.22件/项)
图2-2全球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布局分析
聚焦专利主体归属地域,当前相关专利技术主要掌握/归属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德国、印度、俄罗斯、法国、英国、以色列主体手中。其中,中国主体的专利技术产出量(89064项)和专利申请量(98366件)远超其他国家/地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与中国庞大的专利主体基数和近年来活跃的专利申请活动有关。
以归属地域为基础,结合件项比情况,进一步对各国家/地区主体的全球专利布局强度进行分析。排名前十归属地域中,中国、韩国、印度、俄罗斯主体的全球专利布局相对较弱,件项比分别为1.1、1.19、1.05、1.02件/项,低于全球平均水平(1.2件/项)。其余国家/地区主体的全球布局相对较强,均在全球平均水平以上,其中,英国、美国、法国、以色列主体的全球专利布局尤其突出,件项比在2.5件/项及以上。
关注全球主要的专利布局地域,排名前五的国家/地区分别是中国、美国、韩国、日本、德国。结合主体归属地域来看,除本土布局外,中国、韩国、日本主体更为注重在美国进行专利布局;德国主体更为注重在美国、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美国主体更为注重在欧洲和中国进行专利布局。
(二)中国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分布分析
图2-3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主体申请量累计图
图2-3示出了低空经济产业技术国内各行政区域专利申请情况。在本领域,国内主体申请了89064项相关专利技术,以这89064项专利技术为基础进行的全球专利申请共98366件,平均一项专利技术布局出1.1件专利申请(即一项专利技术平均布局在1.1个国家/地区)。
从专利归属地域来看,当前相关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北京、浙江、四川、山东、陕西、湖北、安徽、上海主体名下。其中,广东主体的专利申请量(16372件)、江苏主体的专利申请量(11611件)远超其他省/市/自治区。湖北主体的专利申请量为3680件,在国内省/市/自治区中排名第八,具备一定优势,但仍有提升空间。
结合产业布局可知,中国低空经济已形成以东部沿海为核心、中西部特色发展、东北稳步推进的区域格局。根据政策规划和技术资源分布,重点区域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长三角(上海市、江苏、浙江等)、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等)、成渝双城经济圈(四川)、中部城市群(湖北、安徽等)及新疆,各地。各地依托产业基础、空域资源和应用场景差异,探索多样化发展路径。
图2-4 中国TOP10省级行政区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主体海外专利布局
立足归属地域,对TOP10省/市/自治区主体的专利件项比、海外专利布局进行观察。总体来看,广东、上海、江苏、北京主体的全球专利布局意识相对更强,件项比在1.07以上,分别为1.08件/项、1.08件/项、1.07件/ 项和1.07件/项,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0件/项。结合海外专利布局情况来看,广东、江苏、北京主体的海外专利布局相对突出,申请量均在500百件以上,分别为1232件、768件和575件。
(三)湖北专利归属地域及专利分布分析
进一步,如图2-5所示,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专利申请主要以武汉市为主,累计达到2860件,其次便是以宜昌、襄阳等为辅,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专利申请在140件以上。
图2-5湖北省各地级市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专利申请累计图
2.3 专利布局方向分析
智慧芽基于文献学术分类,通过深度学习训练方法,利用语义规则辅助神经网络模型从专利的标题、摘要中识别的重点技术信息,形成技术主题分类,以帮助掌握专利涉及的技术点,同步从专利说明书中智能识别的技术功效语段中提取的功效短语形成技术功效。通过技术主题分类&技术功效能够反映专利布局方向。
(一)下图2-6示出了全球和TOP5区域低空经济产业专利基于技术主题分类&技术功效的布局方向。
技术功效短语
技术主题分类
图2-6全球和TOP5区域专利技术主题分类&技术功效分析
如图2-6所示,全球主体在飞行器、电机、控制系统、机身、翼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关注的主要技术效果在结构简单、提高稳定性、避免损坏、使用方便、提高安全性等方向。
中国主体在飞行器、电机、控制系统、机身、翼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结构简单、提高稳定性、避免损坏、使用方便、提高安全性等方向。
美国主体在飞行器、控制系统、电机、机身、电池单元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成本低、提高效率、提高安全性、提高性能、减轻重量等方向。
韩国主体在飞行器、控制系统、图像、电池单元、螺旋桨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减轻重量、避免碰撞、易于控制、便于携带、使用方便等方向。
日本主体在飞行器、控制系统、机身、图像、信息处理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提高安全性、提高准确性、减轻重量、提高效率、提高便捷性等方向。
德国主体在飞行器、控制系统、电机、电池单元、机身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减轻重量、成本低、提高安全性、提高效率、降低复杂性等方向。
综上分析,关于技术主题分类:飞行器、控制系统技术主题在全球及TOP5区域均能排入前三,构成低空经济产业的基础,机身、电机、电池单元等硬件相关技术主题也普遍存在,体现产业对物理结构设计和动力系统、能源系统的依赖。关于技术功效侧重:提高安全性、减轻重量是普遍诉求,反映行业对空中安全和轻量化设计的核心需求。差异性方面,美国、德国强调成本低、提高效率等,技术布局兼顾性能与经济效益,符合其市场化创新能力。韩国聚焦图像、螺旋桨技术主题,结合避免碰撞、易于控制等技术功效,技术目标更贴近终端用户体验。日本聚焦图像、信息处理技术主题,结合提高准确性、提高效率等技术功效,延续其精密制造传统,并瞄准高端制造领域。中国具备较大的专利申请基数,与全球高度趋同。
(二)下图2-7示出了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专利基于技术主题分类&技术功效的布局方向。
技术功效短语
图2-7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专利技术主题分类&技术功效分析
湖北主体在飞行器、电机、控制系统、机身、翼等技术主题的布局数量较多,主要技术功效在结构简单、提高稳定性、避免损坏、使用方便、提高安全性等方向。与中国主体技术主题和技术功效分布方向基本一致,除略有侧重,表明湖北研发方向与国家战略紧密对齐。
三、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分析
1. 低空经济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本部分选取了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41家重点出口企业,并对这些重点出口企业的企业基本情况、海外出口市场、专利与海外布局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涉及的企业如下: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力佳科技有限公司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至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穆特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泛洲中越合金有限公司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尚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固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飞恩微电子有限公司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舒氏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精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安扬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长芯盛(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允升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2. 低空经济重点出口企业概况
2.1低空经济重点出口企业规模和资质
海外护航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共有41家。按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19家,占比46.3%;中型企业21家,占比51.2%;微型企业1家,占比2.4%。
如图3-1所示为41家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企业的企业资质情况:绿色制造中国家绿色制造11家,省级绿色制造1家;企业技术中心中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6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中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4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4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17家;专精特新中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家,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3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家。
图3-1 企业资质
综上说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占比高,具有较优的资金实力,人才储备以及设备和平台,可支撑长期的研发项目。进一步分析企业资质,41家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企业平均具有3.78项国家或省级资质,能够反应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知识产权积累、细分领域技术领先性、市场占有率,说明企业整体均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在技术研发和创新中具有一定的投入。
2.2低空经济重点出口企业产业结构
根据低空经济产业链,统计41家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信息,如图3-2所示。
图3-2 产业结构信息
如图3-2所示,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覆盖上中下游全产业链,呈现“制造支撑-基础设施加强-垂直应用”的三维架构特征。从产业链角度分析,具体的:
(1)上游企业密集,关键零部件主导:上游企业28家,集中在航空材料(6家)、关键零部件(21家)、关键系统(1家)三大领域。
核心优势:关键零部件企业占比凸出,表明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在元器件、电池等具有规模化生产能力,且集群效应显现,例如武汉光谷的传感器产业通过共享供应链资源(模具、检测平台),可降低单位成本。在细分领域形成专利积累,例如宜昌力佳科技的锂锰电池全球市占率超30%。
核心问题:关键系统企业仅1家,显示系统集成能力薄弱,可能依赖外部技术输入;进一步的,航空材料企业较少(6家),且高端材料(如碳纤维)存在缺口,可能依赖进口,制约自主可控性。
(2)中游整机制造缺失,高端装备支撑不足:中游企业6家,均为激光装备和测试装备企业,整机制造企业为零。存在产业链断层,装备技术单一,限制规模化生产的问题,核心优势在于激光装备、测试装备加持,促进产品迭代。
(3)应用场景单一,服务规模有限:下游企业4家,涉及飞行模拟(1家)和低空运营(3家)。
核心优势:试点场景探索市场潜力大、飞行模拟技术输出。
核心问题:应用场景开发不足,商业化能力薄弱,低空运营企业数量少且分散,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网络(如城市空中交通、农业植保集群)。
3. 重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和风险成因
根据上节整理的41家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信息,进一步聚焦低空经济核心关联企业,以企业官网披露信息为判断依据,针对企业产品应用领域明确涉及航空航天、无人机、航空器制造、5G通信、北斗导航等低空经济关键技术领域,或直接参与低空经济产业链的企业进行二次甄别。通过该标准,最终筛选出19家核心关联企业,成为后续深化分析的重点对象。
针对上19家核心关联企业统计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如下表3-1所示:
表3-1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一览表
3.1 海外竞争能力
图3-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高级屏障企业统计
依据表3-1构建图3-3,如图3-3所示,筛选海外有效专利量大于300件的企业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高屏障企业,共有5家,分别为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海外有效专利分别为1892件、1615件、1690件、326件、992件,具有一定的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其中,各企业均具有一定量的审中和指定期内专利,未来会进一步增强专利风险防范能力。
图3-4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级屏障企业统计
依据表3-1构建图3-4,如图3-4所示,筛选海外有效专利量不低于10件的企业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屏障企业,共有7家,分别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有效专利低于100件,分别为92件、37件、19件、18件、17件、12件、10件。其中,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中和指定期内专利较少,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和诉讼的能力较弱,具有一定的产品出海风险。
图3-5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薄弱屏障企业统计
筛选海外有效专利量低于10件的企业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薄弱屏障企业,共有7家,海外有效专利不高于5件,甚至2家企业没有海外有效专利,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和诉讼的能力低,产品出海风险极大。
3.2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
从表3-1可进一步看出,重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点如下:
(1)海外专利布局区域与实际海外出口国家不匹配
海外专利布局不匹配的风险主要源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依照某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能得到保护。
例如: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埃及、巴西、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其专利对应的仅在欧洲、墨西哥、巴西布局,还在美国、德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进行了布局,并没有在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埃及等地进行布局,即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应对这些国家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
(2)海外专利实际有效量与申请量差距较多
图3-6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海外有权占比统计
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如该专利属于PCT申请、专利审核、过指定期等阶段,均无法获取专利法的保护,且对于过指定期、失效等专利也不会在将来获得保护。
依据表3-1,针对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统计海外专利布局的海外有权占比=(1-海外失效件数/总件数),构建图3-6。如图3-6所示: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中企业海外有权占比超过50%的企业有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至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家。
海外有权占比低于20%的企业有4家,且穆特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无海外有权专利。
(3)海外专利数量稀少,无法形成专利保护体系
当一件产品出口海外时,想要获取该产品较为全面的保护,一般来讲需要一件核心基础专利用来保证产品的核心技术受到保护,然后需要若干边缘专利用来保护该产品的延伸技术。因此,若在某一出口国获取的有效专利数量较少,或者有效专利与产品不对应时,将面临专利保护能力薄弱的问题,而导致产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如图3-7所示,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驿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穆特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至誉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等企业均存在在某一出口国获取的专利数量较少的问题,这必然导致有效专利更少,导致产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图3-7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部分重点出口企业海外专利统计
(4)完全无海外专利保护
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中尚未有海外有效专利的企业有2家。一般的,当某一产品具有出海价值,并且已确定意向国时,应先进行专利申请,后开始产品出海。因为,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进行计算,若一件产品再未获取专利权,便已经出海,后面再申请专利保护,仍然会存在潜在风险。而若产品出海,一直未取得海外专利保护,则容易在后期面临专利诉讼纠纷,面临大额赔偿问题。
3.3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成因
(1)海外市场专利申请成本高:以美国为例,一件美国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所需的费用约为7万元左右(不包括特殊程序),对中小型企业的压力较大。
(2)对海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专利申请流程不熟悉:企业的出口国往往是多个国家,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申请与审查制度都不一样,且存在语言障碍,企业很难全面了解海外市场的专利申请事务。
(3)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意识相对较弱:很多企业都是先出口,后续对甲方提出的知识产权要求,以及涉及到侵权问题,才会考虑进行海外市场的专利布局。
(4)企业技术的创新性相对发达国家偏低: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创新能力在持续稳定增长,但依然存在创新能力不足,与国内先进城市、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创新能力的不足是企业进行海外专利布局的重要障碍。
(5)政府支持项目政策原因:海外专利申请扶持项目大部分只对提出海外专利申请及数量进行审查,对最终有效性不纳入审查范围,导致了很多PCT终止在国际申请阶段,未进行后续国家申请阶段,最终未能获得授权。
(6)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较弱:目前的海外专利申请绝大部分是国内代理师进行撰写,在此基础上进行翻译,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因此,申请文本质量也影响着海外市场的专利最终的有效性。
四、重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应对策略
根据第一章节产业概述及第二章节的专利技术整体态势分析可知,低空经济产业处于从技术探索向规模化应用的过渡期,全球专利申请呈现“缓冲期”特征,而中国因政策驱动进入“二次发展期”,专利申请量激增但质量参差。进一步,通过第三章对湖北省低空经济产业重点出口企业分析,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重申请轻维护”现象,海外有效专利占比低,且部分专利因技术迭代或标准更新而过时。欧美主导核心专利(如eVTOL动力系统、高精度雷达技术),湖北省企业部分设备依赖进口,面临技术封锁和出口管制。以上述产业、专利分析为基础,此部分提供风险防范、侵权纠纷的应对策略,以期为重点出口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1. 重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企业出海,知识产权先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中国企业应当依据自身出海计划,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实际的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规章制度,构建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协调运用多种防范机制,实现对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海外市场的专利申请动向。具体作出以下提示和建议:
(1)组建专利管理团队
依企业能力组建适合企业自身的专利团队,提升专利能力。企业知识产权团队的组建,可由企业首席执行官和核心部门负责人组成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机构,由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战略意图。执行决策机构可委托专业的海外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兼顾价格以外的因素,提高服务质量。并依托管理团队了解海外市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执法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做好在先检索和研发保护。
(2)优化海外专利布局与质量提升
重点市场精准覆盖:通过PCT或巴黎公约加快专利申请,优先布局核心工艺(如飞控系统、高精度传感器等)。
专利组合构建:围绕eVTOL、无人机整机等产品,形成“基础专利+改进专利+防御专利”组合,覆盖技术链各环节。
动态维护机制:定期评估专利有效性,淘汰过时技术专利,增加高价值专利占比。
(3)强化技术自主与供应链韧性
关键技术攻关: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突破“卡脖子”技术(如航空级碳纤维、芯片),申请海外专利形成技术壁垒。
供应链本土化:推动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替代,减少对美日供应链依赖,规避出口管制风险。
(4)应对国际标准与合规挑战
参与标准制定:推动中国技术标准纳入国际体系,降低认证滞后风险。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出口管制筛查机制,避免触发制裁。
(5)风险预警与诉讼应对
FTO(自由实施)分析:在进入新市场前,全面检索目标国专利数据库,评估侵权风险,并及早开展规避设计或主动联系权利人进行专利许可。
诉讼资源储备:设立专项法律基金,与国际律所合作建立应诉机制;加入行业联盟(如全球低空经济协会)共享抗辩资源。
(6)政策与产业协同
政府资源利用:了解政府低空经济政策以及海外专利申请扶持项目,积极进行海外市场专利有效布局,利用政策性保险覆盖诉讼成本。
产业链协同创新:加强与国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整合各自优势,共建专利池,通过交叉许可降低技术使用成本,利用集体力量维护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权益。
2. 重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可避免会与当地企业或国际巨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诉讼。当遭遇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中国企业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策略,积极应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保存材料: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2)沟通调解: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考虑引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3)综合评估: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具体包括:
3.1 纠纷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原因(如真实侵权情形的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双方认识上的差异、外国企业的恶意行为、外国政府的介入等);纠纷的处理机构等。
3.2 纠纷对方当事人情况:对方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对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方企业的诉讼意图和诉讼目标;对方企业的诉讼能力;对方企业的诉讼意志;对方企业的历史诉后讼记录等。
3.3 同类纠纷处理情况:同类纠纷处理的总体情况;以往同类纠纷的处理对于证据的要求;同类案件侵权成立的主要理由;同类案件中败诉一方主要的抗理由及其存在的问题;同类案件中可以对自己所要解决的纠纷有所帮助的信息等。
(4)警告函或起诉的应对,包括:
4.1 企业综合评估后有确切不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有理有节地回应对方的警告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以展示己方的充分准备和坚持到底的信心,说服对方撤诉;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4.2 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调节未达成一致。若对方起诉,进行应诉分析,确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具体包括:
4.2.1 不应诉
如果企业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诸多因素后,认为坚持应诉弊大于利,则应该放弃市场。例如,当涉嫌侵权的产品一定落入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或者所涉产品市场前景不值得继续投资时,可尽快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进口和销售,从而减少损失扩大。
4.2.2 应诉
组建应诉团队: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应述团队对应事务所的总体实力,律师的知识背景、办案履历、感悟能力、语言交流能力等等非常重要。在与所有备选事务所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临时禁止令: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证据收集: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而面收集列证据:①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②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③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④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⑤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⑥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证据保全: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沙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程序时间管理:应诉团队应清晰列明并严格监控维权中的各程序时间。企业应按照各程序时间要求向应诉团队提供相应材料。
(5)整体配合:企业可积极与对方的竞争对手洽谈合资、并购、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合作事宜,同时注重与案件审理国媒体和危机公关公司的沟通,多方位出击寻求支持。
企业可将案件情况、维权进展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帮助。
(6)合法使用抗辩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抗辩权等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企业应根据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抗辩权。
(7)提起反诉: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8)在中国起诉: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9)和解谈判:企业应充分利用收到警告函到诉讼之前的时间,可以在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谋求诉前和解。同样,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也要注意,只要时机适当,和解可以随时进行。
近年来,近似案件的审判标准已经趋于相同,因此不少案件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听取代理人的专业意见,权衡利弊并提前和解,也不失为一个良策。和解也是企业节省费用、避免诉累的途径。
(10)签署书面协议:若双方就纠纷解决协商一致,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11)提起上诉: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在法院做出判决后,企业应综合分析上诉可能带来的结果、上诉费用、上诉胜算几率等,决定是否上诉及有关策略。
(12)经验总结:将维权活动整理总结,以加强类似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见性,传承相关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馈海外维权中的经验与教训,以便政府部门制定有关规章及配套政策,不断完善适合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13)新闻宣传:企业应慎重宣传企业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年产量、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信息,但可加强对其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3. 企业知识产权之争案例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发布的《202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显示,2023年,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诉讼新立案共1173起,相较于2022年增长19.0%。其中,专利诉讼新立案447起,增长56.1%。专利诉讼平均判赔额为2371.72万美元,商标诉讼平均判赔额为117.98万美元。
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2023年中国企业在美专利诉讼新立案案件量增速显著,占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总量的近四成,而专利诉讼平均判赔额为商标诉讼平均判赔额的约20倍。总体来说,中国出海企业所面临的专利诉讼风险具有增速快、占比高、判赔高的特点。
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显然并不希望遭遇专利诉讼阻击,尤其是“337调查”。其中,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目的为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中,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337调查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低空经济产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同样引发了多起知识产权争议,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根据商务部预警提示信息栏显示,占据全球民用无人机市场2/3以上的中国民企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遭到美国“337调查”。大疆通过法律抗辩和专利无效宣告成功化解危机,但此类事件凸显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专利风险。
后续道通公司对大疆其他专利继续发起无效宣告,例如涉案专利名称为“多旋翼无人飞行器”(专利号:ZL201220686731.2),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本案专利涉及多旋翼无人机的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属于多旋翼无人机的重要技术,本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也存在侵权纠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4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例2:美国对我国锂电池及其组件发起337调查
由美国LG化学公司和东丽工业公司于10月25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出,指控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2018年6月11日,美国ITC发布公告称,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22)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部分终止对专利US7638241的第12、14、22、23、31项,专利US7709152的第4、10项的调查。涉案企业包括:ATL能源新科技有限公司(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DJI Technology)、广东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
据悉,此次涉案的三项专利涵盖LG化学公司与分离器等电池组件有关的技术。2015年,LG化学将其分离器生产外包给东丽工业公司。本案涉及的ATL公司电池被应用于大疆等公司生产的无人机。
低空经济企业应对337调查,一般需要做足以下措施:
(1)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对湖北省低空经济企业的统计可知,部分企业的海外申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不足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企业从创业初期就应重视知识产权,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等各个环节出发,全面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出口前,全面检索
出口前,重视专利侵权风险(FTO)分析、选择IP实力强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知识产权担保以及设置科学的IP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存在侵权风险,积极进行被动防范,包括规避设计;如果因成本或者已经投入生产的问题无法规避,可以采取专利无效、专利许可、收购,再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
(3)积极应诉,合理制定应对策略
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积极开展应诉工作,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避免放弃应诉导致被调查的产品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如果应诉证据证明力一般,一旦企业感觉胜诉希望不大或者继续应诉代价过大,及时转变思路,应当通过谈判寻求和解或达成专利的交叉许可或者同步考虑对产品进行绕道设计。
在337调查案中,作为被诉方的涉案企业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1)被告未对美出口涉案产品;(2)被告对美出口的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3)由于存在在先技术或专利不可实施等原因导致涉案专利无效;(4)原告未能证明其在美国存在国内产业;(5)原告主张的救济措施不合理或范围过于广泛等。
(4)加强行业间的沟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37调查往往针对的是生产同一产品的多家企业,其结果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如果行业内企业能够第一时间将政府、协会、企业、律师等多方面力量联合起来,从整个行业的利益出发组织企业联合应诉,不但可以降低应诉成本,还可分工协作,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胜诉,受益的也将会是整个行业。
(5)建立完善的应诉机制,作好应诉人才储备,妥善选择律师团队
事先予以了解337条款,针对欲出口产品事先规避侵权风险;培养和储备对法律、贸易、管理、外语知识精通的复合型人才;聘请优秀律师团队,一个能力胜任、沟通顺畅、结构精干的律师团队是确保胜诉的决定性因素。
总之,低空经济产业是一个发展迅猛的朝阳行业,中国低空经济产业欲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重视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投入及管理。
4. 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区域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世界各国都力图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来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知识产权竞争增强,中国企业面临着被起诉侵权的风险增大。低空经济产业重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区域主要是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研究这几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非常必要。
4.1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维持美国的战略领先地位,为此,美国采取的手段是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企图将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推广应用到全球,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标准。
(1)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2)司法管辖: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均由联邦法院受理,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州法院一般无权审理。
(3)侵权赔偿:对于侵权行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了垄断权利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有明确的权利标记,或者向被告发出过侵权警告,否则权利人不能获得任何经济上的赔偿,只能将提起侵权诉讼当成是发出侵权通知。
诉讼管辖法院为联邦地方法院,据以为诉讼的实体法属于联邦法的《专利法》,规范专利诉讼的程序是《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诉讼程序如图4-1所示。
图4-1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4.2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德国以其强大且富有活力的机械制造业闻名于世,而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机械制造业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司法为主,行政为辅。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都结合民法典规定了对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惩戒条款。德国的专利管理体系详见下图4-2。
图4-2德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图4-3PI流程
临时禁令(PI):德国是展会大国,在展会上时常出现类似或相近产品,甚至出现仿制品。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侵权人在展会期间销毁或者离开德国境内。请求人可以不经警告信程序且无需确切的实际证据直接请求法院的临时禁令,并可以在行动之后再提供相应的证据。PI的流程如图4-3所示。
侵权诉讼:如果权利人认定某物品有侵权嫌疑,首先可以向侵权方发送警告信,其中包含停止侵权声明和赔偿条款等。如果侵权方无视警告信而继续其侵权行动,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并提出主张,例如赔偿专利使用费用等。
刑事救济:除了民事诉讼之外,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还结合刑法规定了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通常,检查机关仅仅依委托来采取措施,但在基于特殊的公众利益时,检查机关也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
4.3 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有行政管理、司法管理与执法。
(1)行政管理:经济产业省下设的日本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以及商标的注册;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农业水产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登记,以及实施种苗法;软件情报中心半导体电路登记部负责集成电路的登记。
(2)司法管理:实行三审终审制,二审称为控诉审,三审称为上告审。
(3)执法:执法机构是海关与警察。
在日本,当被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专利权人可通过如下措施获得救济:
(1)禁令:在日本,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可以向地区法院申请禁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禁令包括永久性禁令和诉前禁令。
(2)损害赔偿: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的损害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3)其它的救济手段:销毁侵权产品、恢复商业信誉、刑事处罚。
4.4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图4-4所示,韩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司法为基础,以行政为辅(例如特许厅查处以及海关查处),构建其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不断更新与完善其法律体系。韩国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体系主要有两个分支: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如果对特许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向大法院上诉。大法院进行最高法院的最终审判,其处理高等法院、特许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家政法院)、军事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专利和家务事件判决的上诉。
图4-4韩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总之,企业应加快自身在出口国的知识产权布局的步伐,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保护体系。对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出口国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动向。对自身核心技术以及潜在输出产品所包含的相关技术针对出口市场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预警,提前消除相关市场的法律风险。重视加强国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整合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国内的有效机制,利用集体力量,例如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力量维护中国企业在出口国市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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