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相关规定,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北省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详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343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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