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公布2020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某公司、李某某及第三人珠海某公司发明人署名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武汉某公司系“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920262796.2)专利权人、登记发明人为李某某。王某曾任第三人珠海某公司技术员,离职后李某某和王某合作设立武汉某公司,后王某从该公司离职。王某向武汉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原告,确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两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变更为原告。武汉某公司、李某某辩称,诉争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系李某某提出,王某仅承担了诉争实用新型专利研发的前期辅助性工作,且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武汉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为共同发明人,被告履行相应变更手续。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系一起较为特殊的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和专利权权属相交织的案件。案件明确了发明人署名权和专利权权属争议不适用诉讼时效、在先技术成果完成人请求认定共同发明人身份的条件、单位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处置权等多项裁判规则,对指导人民法院处理同类争议、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2.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展会“拖拉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获得名为“拖拉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1655.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于2018年10月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某展览会现场发现,被请求人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展出的“轮式拖拉机”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即对现场展物公证取证。请求人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18年11月26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被请求人认为,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仅是许诺销售,而且已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要是由从市场购买的通用部件组装形成的,且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至少有25个部位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差异对于拖拉机的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来说,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经调解不成,2019年3月22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实际销售行为的行政裁决。鉴于该展会已结束,被请求人已撤展,视同其已停止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不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于2019年4月向武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准确把握“行政机关是否应该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是否审查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否审查设计空间”、“是否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等争议问题,对类似专利行政侵权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瓶(金银花露)”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某药业集团隆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获得名为“瓶(金银花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2808.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湖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露”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9年12月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递交被请求人在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十堰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地药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证据。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案依法中止处理。2020年4月8日,武汉市解除封城管控措施后,案件立即恢复处理。2020年7月13日,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口头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于当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并由三方签章确认。随后,双方自愿履行了调解协议书。本案为省内跨地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知识产权局在新冠肌炎疫情影响下,依法适用中止程序办理案件,既避免当事人因防控措施不能自由行使合法权利,最大程度维护办案秩序,又推动2家制药企业和行政机关最大精力投入到抗疫工作中。案件办理过程体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襄阳等七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严厉查处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侵犯“飘安PIAOAN”“仙万里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防护物资紧缺,多地出现假冒“飘安PIAOAN”“仙万里及图”等注册商标标识防护口罩,大量消费者投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击,对上述假冒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襄阳市局查处某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飘安及图”牌假冒口罩,用于员工防护和对外销售,当事人依法被处以罚款1万元。江陵县局查处江陵县某药店从个人处购买“飘安PIAOAN”牌假冒口罩销售的行为,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万元。安陆市局查处安陆市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二十六家分公司销售“飘安”牌假冒口罩行为,当事人依法被处以罚款6万元。随县局查处随县吴山某大药房从住所房东处购入“飘安”牌假冒口罩销售的行为,当事人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9万元。恩施市局查处唐某新销售“飘安PIAOAN”牌假冒口罩行为,依法被处以罚款7万元。团风县局查处团风县某医药公司网络购买“飘安”牌假冒口罩再销售行为,当事人被依法处以罚款6万元。仙桃市局查处李某祥、袁某、解某玉擅自生产、销售“仙万里及图”牌假冒口罩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口罩打片机、口罩原材料、“仙万里及图”“XIANWANLI及图”标识包装箱,委托他人加工后对外销售。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85万元。疫情暴发期间,防疫物资紧缺,部分药店、个人利用消费者急切心理,顶风违法,私自生产销售、倒买倒卖假冒伪劣口罩,顶风挑战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严重伤害人民情感,漠视合法商标权利人权益。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此类型案件,体现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涉疫情相关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生动诠释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
5、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制造、销售假冒“BURGMANN”等注册商标商品案。2020年10月,洪山区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及相关投诉举报,对武汉某密封件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2个(套)汽车密封件涉嫌侵犯“BURGMAN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BURGMAN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标签,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处标上与“BURGMANN”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对外经营、销售。当事人已销售的75套机械密封件,销售金额16.58万元,库存12个(套),按报价(标价)计算,总金额为7.5万元,总计经营额24.12万元。经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密封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并处罚款108.54万元。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督办案件,“BURGMANN”注册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本案的严厉查处,对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同保护”具有示范效应,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等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6.武汉海关办理侵犯“muRata”商标专用权案。2020年底,某公司向武汉海关申报进口高精密电阻等商品,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416.7万元。武汉海关隶属天河机场海关查验现场发现该批高精密电阻涉嫌侵犯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商标权(T2019-86063),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确认该批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属侵权货物,并提交担保请求海关依法扣留。该关于当月完成立案审批、实施扣留,并将涉案财物移送至财物仓库。因受疫情影响,权利人无法到达现场开展确权工作。为减少办案阻力,办案部门创新开展“云确权”“云通报”。武汉海关最终做出侵权认定,没收涉案高精密电阻96万个,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为武汉海关近年来首次在入境航空货运渠道查获知识产权案件、首次查获电子产品类侵犯商标权案件、案值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办理创新采用“云确权”“云通报”做法,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7.王某、何某、魏某、施某、罗某侵犯著作权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和平精英”全部游戏元素、游戏计算机软件及游戏整体的著作权人,被告王某、何某、魏某、施某、罗某等通过编写及出售相关游戏外挂获利28万余元。襄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修改《和平精英》游戏客户端的内存数据,编写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并销售,损害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权益,破坏网络游戏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鉴于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决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典型的网络游戏侵权盗版案件。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网游侵权盗版问题日益严重,山寨模仿、私服外挂等网络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侵犯游戏运营主体的合法权利,扰乱正常网游市场秩序。对该类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能够有力维护互联网空间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
8.湖北浠水91系列网站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2018年9月,省公安厅向浠水县公安局交办国家版权局移送91资源系列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线索,浠水警方立案调查。经查,“91zy网”涉嫌传播侵权影视作品65484部,“imeizy网”涉嫌传播侵权影视作品17398部,“91zyw网”涉嫌传播侵权影视作品54029部。本案中,涉嫌侵权网站500多个,涉及影视作品10万余部,侵权范围广,影响大。侵权网站在境外设置服务器,犯罪嫌疑人在全国9个省市进行团队化运作,隐蔽性强。目前,浠水警方已关停涉嫌侵权网站500余个,向全国公安机关移交各类线索近百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2020年11月,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千元至45万元不等罚金。本案创我省著作权侵权刑事判罚新记录,对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9. 武汉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等五家公司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1.75亿元购买建设“智慧城市”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并委托武汉某公司执行具体事宜。武汉某公司相继与四家IT软件产品及服务公司签订协议。2018年,北京某公司(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起诉武汉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二审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办法官与六方当事人进行多达45次的沟通与协调,最终促使六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本案是中国“智慧城市”纠纷第一案,通过知识产权审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政府信息安全,彰显公平公正的司法态度。
10.某某科技公司、某某计算机公司(合称“某某公司”)与某网公司、某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某公司系“某信”软件的著作权人,某客公司开发有“某某系统”,该系统升级后的程序名为“安全设置”。某某公司将装有该程序的手机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发现“安全设置”程序可以绕过某信对root环境及Xposed环境的检测。同时,在某网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宣传称“某网社交营销系统”可通过一台电脑群控N部手机设备,解决企业“客户流失”、“公为私用”、“管理盲区”、“营销无依据”等痛点。某某公司遂以某网公司、某客公司通过出售定制化改造手机和后台管理系统,对外提供名为“企业级某信营销管控平台”的服务,构成对其运营的“某信”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诉至武汉中院。本案系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到互联网领域前沿热点问题。遵循既保护合法的技术创新,又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则,法院裁判明确指出,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其他平台企业数据并进行商业化利用,或者规避平台企业对用户隐私采取的保护措施、影响他人产品安全性和用户体验感的,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本案裁判向全社会传递了坚守公平、诚信经营原则及保护用户权益的强烈信号,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为同类案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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