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要求,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省委网信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生产、流通和使用,支撑湖北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犯。《办法》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为依法合规获取的、经一定算法或规则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依法对原始数据实施采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流通等处理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办法》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并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
《办法》还提出,为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合法权益,湖北省各级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流通使用规范,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指导,拓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运用场景。
下一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进一步挖掘释放数据要素潜在价值,促进全省数据要素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刘先刚)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