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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9-01 01:25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专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全省专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省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二)全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

(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关的平台、培训、人才培养、宣传、软科学研究、外事交流与协作等基础工作;

(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专利法律政策研究、执法保护等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五)省级专利实施、产业化引导支持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六)省级优秀专利项目的奖励、表彰;

(七)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全省已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全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三)承担和专利事业发展相关的平台、培训、人才培养、宣传、软科学研究、外事交流与协作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本省开展维权援助机构;通过开展专利保护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等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单位;

(五)在我省开展专利应用管理、知识产权服务及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六)获国家、省级专利奖励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奖励和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由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申报指南于当年2月底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材料,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预算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于当年2月底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对专项奖补资金拨付,由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由省知识产权局在当年5月底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计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调整申请。根据调整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相应作出调整,但不得超过原计划省级专项资金的总额。

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按程序报批撤销项目,同时将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汇总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北省知识产权转化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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