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草案)
|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6-20289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0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份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同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3年3月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年初,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出台2025年“1号文件”,发布《关于积极落实加快建成支点重点任务的行动举措》,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大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以落实“两行动两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更好支撑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有力服务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
各级的文件都对包含商标工作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期盼和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制定切实的措施来落实这些通知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享有较高知晓度、具有一定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和抢注商标的保护,构建商标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
二、主要内容
《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草案)》共十六条六个部分。包括:
第一部分(第一条)前言,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部分(第二条至第四条)总则,明确了优势商标的定义,保护名录的管理部门,名录管理工作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主管下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协调保护机制。
第三部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保护名录的制定,明确了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纳入的三种方式及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四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保护名录的管理,明确了纳入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的时效并对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部分(第十五条)优势商标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对已纳入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应当进行协同保护、指导服务。
第六部分(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信息。
三、起草过程
一是贯彻要求,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尤其是商标品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深入对接企业,了解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经验、困难和诉求。
二是总结经验,学习借鉴。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共纳入800余家注册商标进入优势商标名录,已经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全国其他省份也非常重视优势商标保护名录工作(大多命名为“重点商标”),在起草本办法过程中,注重吸纳好的做法,并对有关工作内容和流程进行了优化。
三是集思广益,征求意见。本办法首先由湖北省商标协会组织专家学者讨论研究,形成初稿后,采取书面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听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家学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多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对有关意见梳理分析吸纳后,形成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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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商标保护,更好服务湖北引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中心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势商标,是指在湖北享有较高知晓程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优势商标实行名录管理。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的基本原则。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发改、公安、司法、经信、商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海关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保护名录管理纳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合作机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被商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老字号商标,或者符合本省产业发展导向的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享有较高知晓程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五)其他确需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认定享有较高知晓程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或纳税额在湖北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信誉,该商标的价值在有公信力、合法的专业组织开展的商标价值评价工作中位居湖北省同行业前列;
(三)该商标专用权近三年受到两次以上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摹仿、翻译、仿冒、假冒及不正当竞争;
(四)该商标在其他省市曾被纳入商标保护名录的;
(五)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大影响力的其他事实。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主动纳入、申请纳入及推荐纳入等三种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第八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并通知商标权利人提供相应资料。
第九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所在市州的商标权利人纳入保护名录的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集中进行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将拟纳入保护名录的注册商标上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保护名录,并将保护名录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商标权利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符合纳入保护名录条件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项目)举(承)办者等主体可推荐相关注册商标至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上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纳入保护名录。采取推荐纳入方式的,需提交市州推荐函并随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优势商标,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向商标权利人颁发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湖北省优势商标保护名录证明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保护名录中的优势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纳入保护名录三年届满后未被继续纳入的;
(二)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注销、宣告无效的,或商标权利人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到期的;
(三)注册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商标权利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提交虚假资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六)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七)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保护名录的情形。
第十四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将动态管理保护名录的情形告知相关商标权利人,并将保护名录的纳入和移出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保护名录中的优势商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协同保护和指导服务。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执法行动,重点督办涉及优势商标的侵权案件;
(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跨部门协调机制运作,共享侵权线索,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三)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加大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四)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海关部门实施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协作,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五)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其他行政区域积极开展优势商标的互认互保认定,充分运用跨区域知识产(三)该商标专用权近三年受到两次以上侵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摹仿、翻译、仿冒、假冒及不正当竞争;
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
(六)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商标专用权在本行政区域外被侵权而请求帮助的,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与被侵权地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七)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人员业务培训、海外维权等服务;
(八)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根据商标权利人的需求推送许可备案、商标质押、变更转让和疑似被他人恶意抢注等预警信息,以及商标续展提示等信息;
(九)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商标进行价值评估,适时选择部分商标进行监测分析,指导帮助商标权利人查漏补缺,提升商标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