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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

【决策草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

2025-03-05 17:55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011055162/2026-20293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5-03-05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基本情况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从2021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专员人才培育,形成了“线上培训遴选——考前集训辅导——线下考核认证——结业发证入库”的知识产权专员培训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得到了受训人员的普遍好评。截至2024年,3万余名企事业单位代表报名参训,全省知识产权专员人才队伍由试点的233人发展到现在的2460人,涌现了一批优秀知识产权专员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专员培训成为全省基础人才培养实施效果突出、企业反响好、一线管理者获得感强的培训工作品牌,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2023年获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优秀案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总则、专员职责、专员认证、专员管理、组织保障、附则等6个章节共21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专员类型。

第二章专员职责。明确了专员职责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 专员认证。规定了专员考核认证条件和方式。

第四章 专员管理。规范了专员管理体系构建和资格免除等机制。

第五章 组织保障。提出了对专员的相关支持保障。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实施期限。

四、政策创新

《办法》的出台,明确将知识产权专员人才培养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员的业务指导,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专员人才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办法》统一使用“知识产权专员”称谓,拓展了知识产权专员的组成结构,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专员考核认证程序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专员培育、认定、服务、管理机制,将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经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专项培训考核认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高校院所研发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站点专兼职管理人员。同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认定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人才。

第三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专员认证管理,湖北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专员属地管理,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负责知识产权专员培训考核。

第二章 专员职责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组织运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运营、转化;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对接相关工作。

第五条高校院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促进所在单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贯彻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运用和转化;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导航;处理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组织本单位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专员职责。负责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知识产权申报、运用、保护、管理;协助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负责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专利法》《商标法》及《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以知政策新法、知导航评议、知风险防控、知高价值专利挖掘和会检索查新、会技术交底、会项目申报、会诉讼应对、会标准化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四知五会”知识产权实用课程内容,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专员认证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员认证条件

(一)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对本单位技术创新工作较为熟悉。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专员认证方式

(一)线上培训遴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全省知识产权专员线上大培训并筛选合格学员。

(二)考前集训辅导。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员线下培训通知,组织考前辅导和答疑。

(三)线下考核认证。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片区组织线下知识产权专员考核认证培训,组织多种形式的研学交流和实践学习。

(四)结业发证入库。学员成绩合格,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证书”,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库管理。

第四章 专员管理

第十条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管理平台,将专员人才培养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数据管理的智能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属地知识产权专员管理,每年指导培训基地对辖区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业务轮训,促进辖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培训基地应加强专员队伍联络,及时更新专员动态信息,组织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遴选优秀专员担任所在市州专员片长,完善专员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各知识产权专员应加强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学习;总结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向省(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投稿,共同打造学习交流和宣传推介的工作平台。

第十四条 各专员所在单位应合理设置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岗位,提高知识产权专职人员数量和比例,健全知识产权专员晋升、流动机制,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专员的任用和发展情况作为推荐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该情形产生之月起免除知识产权专员资格: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三)从所在单位或团队中离职并申请撤销专员资格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指导,精准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需求,传达最新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专员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专员绩效奖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表彰和激励。

第十八条 具有知识产权专员工作经历的,可优先推荐参加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优秀知识产权专员,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内各级各类人才选拔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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