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
|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6-3119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6-08-12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办法》起草的目的
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部署,落实《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湖北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当前,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仍存在人才底数不够清晰、评价标准不够统一、分级分类识别不够精准、服务管理和作用发挥机制不够健全等弱项,亟须通过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引导。制定《办法》,旨在建立符合湖北省实际、体现知识产权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服务管理机制,摸清人才底数、科学识别、规范认定各类知识产权人才,推动形成层次合理、梯次衔接、专业互补的人才队伍。
二、《办法》起草的过程
《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经历了前期准备、调查研究、文本起草、意见征集等阶段。
(一)做好前期准备。2026年1月,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开展《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6年2月,起草组系统收集国家和各省市知识产权人才政策文件并进行分析研究,为《办法》起草奠定基础。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2026年2月至3月,起草组先后赴武汉理工大学、长江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黄冈师范学院等高校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及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形成《办法》初稿。在前期政策研究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组围绕《办法》的制度框架、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服务管理机制进行研究论证,于2026年4月形成《办法》初稿。
(四)广泛征求意见。2026年5月,起草组向湖北省内各高校、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企业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2026年6月,组织召开《办法》初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各方面的代表参加。起草组对各方面意见建议逐项梳理研究,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
(五)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2026年7月,起草组在前期调研、意见征集的基础上,对《办法》文本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的特点和创新
《办法》立足湖北实际,突出制度规范、科学评价和以用为本,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和创新。
(一)建立分级分类的人才认定体系。《办法》将人才划分为领军人才、卓越人才和青年人才三个层级,形成有效衔接的梯次结构。同时,将人才分为理论研究类人才和实务类人才,其中实务类人才包括司法保护、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人才,并分别设置相应业绩条件,增强认定标准与不同工作岗位特点的适配性。
(二)突出专业能力和实绩贡献。《办法》坚持以专业能力和实绩贡献作为人才评价的核心依据。理论研究类人才重点考察课题研究、学术成果和决策咨询贡献,实务类人才重点考察案件办理、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企业风险防控和公共服务成效,推动知识产权人才评价由重资格条件向重能力、重实绩贡献转变。
(三)建立跨类别业绩认定机制。《办法》允许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不同类别中符合规定的代表性业绩。该机制有利于全面评价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避免因职业类别划分过细而遗漏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
(四)设置破格申请机制。《办法》对领军人才和卓越人才设置破格申请制度。对在各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重要奖项、人才称号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推荐的情况下,可以破格申请相应层级人才。
(五)规范评审机制。《办法》建立由领导小组统筹组织、专家委员会专业评审的工作机制,对专家委员会中省外专家和实务专家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并通过匿名评审、独立评分等方式提高评审的独立性。同时,《办法》对评审纪律和责任追究作出专门规定,保障人才认定程序规范有序、结果公平公正。
四、《办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条,围绕知识产权人才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评审纪律与监督、服务管理等事项作出系统规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本章主要规定《办法》的制定目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基本概念以及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办法》将知识产权人才界定为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的单位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相应实务经验,具备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基本原则方面,坚持分级分类认定、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和动态管理。
(二)第二章为认定条件,共9条。首先,将知识产权人才划分为领军人才、卓越人才和青年人才三个层级。其次,按照理论研究、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向设置不同类别的工作业绩条件,增强评价标准与不同岗位特点的适配性。领军人才、卓越人才和青年人才实行梯次化标准,并允许申请人跨类别选择符合规定的业绩条件,全面反映知识产权人才的综合贡献。
此外,本章同时还规定了破格申请、直接认定和不予认定情形。
(三)第三章为认定程序,共10条。《办法》明确由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对省外专家和实务类专家的比例作出明确要求。人才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集体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实行匿名评审和独立评分,并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当年认定名额择优确定拟认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四)第四章为评审纪律与监督,共3条。《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同时,明确评审参与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材料和信息。对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实施各类不当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应的申报、认定或者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五)第五章为服务管理,共3条。在支持方面,按规定将领军人才和卓越人才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为其参与政策咨询、专业评审、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加强青年人才培养,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支持。在人才履职方面,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参与政策研究、重大决策咨询、涉外风险应对、专利转化运用、人才培养和宣传等工作。在退出机制方面,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员,取消认定资格并追回证书。
(六)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办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结果不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职级晋升、薪酬待遇确定、财政奖励发放、项目立项以及其他人才计划认定的当然依据,防止人才认定与待遇、资源配置等直接挂钩。《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对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附件: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湖北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严格落实《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加快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人才高地,扎实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人才支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在湖北省依法设立的单位工作,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相应实务经验,具备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分类原则
根据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能力与贡献层级,实行分级认定与服务管理。根据知识产权研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特点,分理论研究类和实务类开展认定与服务管理。理论研究类人才主要指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工作的人员;实务类人才主要指从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科学评价原则
坚持专业能力和实际贡献为核心评价依据,突出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商业化运用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注重质量与效益。
(三)以用为本原则
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支点建设重点任务,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注重实效,推动知识产权人才资源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管理、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聚集。
(四)动态管理原则
实行定期认定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认定,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取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分三级认定,分别为: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湖北省知识产权卓越人才(以下简称“卓越人才”)、湖北省知识产权青年人才(以下简称“青年人才”)。
(一)领军人才
领军人才是指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理论研究或者实务领域具有顶尖专业能力,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者制度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行业影响,能够带动专业团队发展的人才。
(二)卓越人才
卓越人才是指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理论研究或者实务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实务经验,取得突出业绩,能够发挥骨干作用,对湖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
(三)青年人才
青年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在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取得优秀业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人才每3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全面掌握本专业知识,具有顶尖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影响力。
(三)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务类人才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工作业绩条件
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各类所列具体工作业绩条件中的四项;鼓励选择跨类别工作业绩条件进行申请。
1.理论研究类工作业绩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3项,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5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期刊、SSCI期刊、CSSCI来源期刊或同等水平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20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教材3部以上,并具有全国性的显著学术影响;
(4)有国家级领导签批或采用的知识产权相关智库成果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
2.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1)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5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一次);
(2)累计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3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业内认可度;
(3)参与知识产权重大执法行动或司法保护行动5次以上,并取得重大成效;
(4)主持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起草修订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
(5)获得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表彰奖励3次以上。
3.代理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5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一次);
(2)累计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3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主导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反垄断调查等重大知识产权争议,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且涉案标的额达1000万元以上;
(4)主导完成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形成单项转化金额或经济效益达到500万元以上;
(5)主导完成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50项以上;
(6)主导完成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成功实现海外维权或市场准入50项以上。
4.企业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1)主导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际贯标认证10件以上或主导完成重大知识产权交易、并购、许可项目20件以上,累计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
(2)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重点宣传或报道等;
(3)主导完成重大产品上市、技术出口或海外市场拓展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功规避或化解标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潜在侵权损失;
(4)主导完成区域品牌建设方案并落地实施5件以上。
5.公共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政策、标准或规范制定5部以上;
(2)担任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
(3)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或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4)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其他重大贡献。
第七条 卓越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全面掌握本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务能力,业绩突出。
(三)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务类人才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工作业绩条件
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各类具体工作业绩条件中的四项;鼓励选择跨类别工作业绩条件进行申请。
1.理论研究类工作业绩条件:
(1)主持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3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期刊、SSCI期刊、CSSCI来源期刊或同等水平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10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教材2部以上,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
(4)有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或采用的知识产权相关智库成果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
2.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1)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3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一次);
(2)累计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2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业内认可度;
(3)参与知识产权重大执法行动或司法保护行动3次以上,并取得突出成效;
(4)获得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表彰奖励1次以上。
3.代理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3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一次);
(2)累计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2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业内认可度;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主导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反垄断调查等重大知识产权争议,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且涉案标的额达500万元以上;
(4)主导完成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形成单项转化金额或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
(5)主导完成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30项以上;
(6)主导完成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成功实现海外维权或市场准入30项以上。
4.企业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1)主导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际贯标认证5件以上或主导完成重大知识产权交易、并购、许可项目10件以上,累计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
(2)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受到省部级主流媒体重点宣传或报道等;
(3)主导完成重大产品上市、技术出口或海外市场拓展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功规避或化解标的额达600万元以上的潜在侵权损失;
(4)主导完成区域品牌建设方案并落地实施3件以上。
5.公共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政策、标准或规范制定3部以上;
(2)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或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八条 青年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三)掌握本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或实务潜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业绩突出。
(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实务类人才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6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工作业绩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各类具体工作业绩条件中的四项;鼓励申请人选择跨类别工作业绩条件进行申请。
1.理论研究类工作业绩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2项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期刊、SSCI期刊、CSSCI来源期刊或同等水平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5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知识产权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4)有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的知识产权相关智库成果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
2.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1)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1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1次);
(2)累计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1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业内认可度;
(3)参与知识产权重大执法行动或司法保护行动工作1次以上,并取得重要成效;
(4)获得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表彰奖励1次以上。
3.代理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部级以上典型案例1件以上(同一案件入选多个典型案例库仅按最高层级计算1次);
(2)累计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100件以上,且具有较高业内认可度;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成功主导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反垄断调查等重大知识产权争议,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且涉案标的额达300万元以上;
(4)主导完成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形成单项转化金额或经济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
(5)主导完成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10项以上;
(6)主导完成商标品牌海外布局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并成功实现海外维权或市场准入10项以上。
4.企业管理类工作业绩条件:
主导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际贯标认证5件以上或主导完成重大知识产权交易、并购、许可项目10件以上,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2)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中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受到市级主流媒体重点宣传或报道等;
(3)主导完成重大产品上市、技术出口或海外市场拓展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功规避或化解标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潜在侵权损失;
(4)主导完成区域品牌建设方案并落地实施1件以上。
5.公共服务类工作业绩条件:
(1)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政策、标准或规范制定1部以上;
(2)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维权援助或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3)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其他重要贡献。
第九条 在符合卓越人才条件的前提下,经2名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领军人才推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领军人才:
(一)作为发明人或参与人,其知识产权及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或相关奖项3次以上;或作为参与人,其研究成果取得国际先进等评价结果3次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称号。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其他相关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其他重大贡献。
第十条 在符合青年人才条件的前提下,经2名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卓越人才推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卓越人才:
(一)作为发明人或参与人,其知识产权及相关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或相关奖项1次以上;或作为参与人,其研究成果取得国际先进等评价结果1次以上。
(二)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称号。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同等级别的表彰奖励。
(四)经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或确认为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或培养对象的,包括“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领军人才或卓越人才。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或受到行业禁业处罚的;
(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人事处。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专家,成立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须经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
专家委员会应包含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领域的专家,其中省外专家占比不低于50%,实务类专家比例不低于30%,专家委员会主任应为省外专家。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填写《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申请人单位所属市州知识产权局应对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建议人选。
专家委员会对建议人选《申请表》等材料进行评审,实行盲审打分制,形成专家委员会评审决议,提出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入选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决议,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提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审议确定拟认定人选。
第二十条 将拟认定人选名单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应予受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后,由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并研究决定,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者,异议处理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成立时,应告知申请人并取消入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人选,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相关单位认为存在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可以申请回避:
(一)与申请人存在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请人存在师生关系、直接上下级关系或者近三年内共同承担重大项目、共同发表成果等利益关联关系;
(三)与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评审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领导小组决定;领导小组成员的回避,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泄露申请人材料、专家名单、评审信息;
(二)私自复制、留存、传播评审材料;
(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评审规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和评审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回避;
(二)未按规定保密;
(三)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四)接受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宴请、礼品、礼金或者其他利益输送;
(五)利用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促进人才发展的措施,全面发挥知识产权人才作用。
(一)将领军人才和卓越人才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推荐申请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卓越人才;
(二)在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业评审、业务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活动中优先推荐专家人选;
(三)定期举办知识产权专题研修班,优先推荐知识产权人才参加各类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
(四)加强知识产权青年人才培养,完善梯次培养体系;
(五)鼓励用人单位为知识产权人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支持。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人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湖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省知识产权局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参与下列工作:
(一)为制定相关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建议;
(二)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总结,为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支持;
(三)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研究,全面参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风险评估、专利布局、纠纷应对、案件指导等工作;
(四)参与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通过业务指导和实务带动,培育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打造高水平专利转化运用人才队伍,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五)参与湖北省高校院所与企业的对接服务,助力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专利转化运用工作;
(六)参与湖北省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动湖北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七)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资格:
(一)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违反评审纪律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二)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三)滥用认定资格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人才认定资格的情形。
决定取消知识产权人才资格的,追回证书,并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进行通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本办法所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其认定结果不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职级晋升、薪酬待遇确定、财政奖励发放、项目立项以及其他人才计划认定的当然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