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4年版)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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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无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3.已修改、废止、失效和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2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产生日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 全社会 | |
3 | 政策解读 | 1.解读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等);2.被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企惠民政策、新旧政策差异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全社会 | |
4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部门信息公开具体情况,包括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程序、注意事项,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5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等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全社会 | |
6 | 机构职能 | 单位职责 | 依据“三定”规定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全社会 |
7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分工、标准工作照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
8 | 机构设置 | 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全社会 | |
9 | 直属单位 | 下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10 | 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办公(咨询)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11 | 规划计划 | 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12 | 统计信息 | 统计简报 | 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等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13 | 统计图表 | 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等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
14 | 权责清单 |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 全社会 | |
15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算、财政决算情况(含增减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16 | 财政专项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17 | 惠企惠民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18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19 | 行政裁决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20 | 招考录用 | 事业单位招录、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全社会 | |
21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公告和征求意见稿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全社会 |
22 | 决策事项目录 | 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或解读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全社会 | |
23 | 决策草案及草案说明 | 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或解读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全社会 | |
24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目录等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第二条: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二)精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级统一制定全省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同一时段针对同类市场主体的多部门监管检查事项纳入联合双随机抽查,做到“无清单不检查”。 | 全社会 | |
25 | 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 全社会 | |
26 | 建议提案办理 | 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主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办理工作动态,代表或委员满意度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
27 | 政府会议 |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包括局长办公会议邀请第三方讨论: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参与人员、审议情况;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 | 全社会 | |
28 | 回应关切 | 针对热点关注、网民留言、舆论焦点、重大舆情、案情情况等信息回应,来信公示,消费警示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29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 开展市场监管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30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31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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