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1-10775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文 号 | 鄂知发〔2021〕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较强、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双创服务基地)的评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三条 申报双创服务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负责运营管理,管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拥有专业高效的创新创业管理团队。
(二)申报主体为创业园、科技园、创业基地、特色化产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等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机构。
(三)申报主体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有明显的产业特点和合理的产业规划布局,且主要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发展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
(四)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制度,有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五)近三年区域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逐年提升。
第四条 申报双创服务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申报表》;
(二) 双创服务基地工作方案;
(三) 申报表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机构自愿申请,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情况进行评审,对入围的双创服务基地,经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公示无异议,即评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
第七条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双创服务基地复核一次,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双创服务基地称号,并且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复核结果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官网公示。
第三章 政策与服务
第九条 对认定的双创服务基地,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以下政策服务:
(一)省知识产权局设立双创服务基地项目任务专项经费,根据每年全省知识产权重点工作设立项目任务。
(二)协调中国(武汉)知识产产权保护中心、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湖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湖北分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帮助和支持园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三)协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为双创服务基地及园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数据平台注册使用、专利查新检索及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基础信息服务,提供特定检索、预警导航、分析评议、进阶培训、指导特色资源数据库建设等特色化服务。
(四)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等为双创服务基地及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缴费、许可合同备案、优先审查等事务服务咨询。
(五)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参与双创服务基地建设工作,鼓励设立审查员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优质信息资源,发挥审查员自身专业优势,对接企业需求,结合产业最新发展趋势,对企业进行专业指导,提高企业的专利运用能力,提升企业整体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六)依托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根据双创服务基地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面向双创服务基地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等公益性培训项目。
第四章 保障与支撑
第十条 双创服务基地结合自身实际,为推动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
(一)强化基地自身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地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基地知识产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加强对园区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制定引导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建立常态联系机制。鼓励和引导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导航、预警及知识产权托管、运营、金融、评议等高端服务。
(四)加强对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创新培训模式。积极组织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沙龙、培训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市州知识产权局对双创服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指导。双创服务基地根据整体工作建设方案,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市州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