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5-44431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委网信办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9 |
| 文 号 | 鄂知发〔2025〕3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湖北省委网信办
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12月29日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试行)
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规范创新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则
本指引旨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价值转化,全面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的规范化水平,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可控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鼓励合理创新,严格防范市场和安全风险。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资产入表,以及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术语
(一)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依据市场、收益、成本、质量等维度,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对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场景下,基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对应的价值进行合理计量的行为。
(二)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是指在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数据或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含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挂牌、报价、转让、许可等一系列市场化流通活动。
(三)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收益等可识别利益为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授信的行为。
(四)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是指符合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在满足对应资产确认条件后,按照财政与会计制度要求,纳入企事业单位资产账簿和财务报表的行为。
(五)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可产生稳定收益的数据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通过金融创新手段转化为可流通证券的融资方式。
(六)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和备案,是指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质押等过程中,相关权益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构登记公示。
三、价值评估
(一)基本遵循
可根据数据运用需要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 号)及相关评估准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既要准确反映数据知识产权本身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也要兼顾安全合规和未来运用的可持续性。鼓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效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评估对象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对象应当是已在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完成有效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权益。
开展评估时,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确认和核查:
1.数据知识产权的名称、登记编号、权利人、登记时间、证书有效期限;
2.数据的主要来源渠道、数据规模、数据结构、更新周期,以及是否具备存证或公证等佐证材料;
3.适用行业、核心算法或技术逻辑说明、应用场景及已有的使用记录或交易历史;
4.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重复质押、权利限制或其他法律瑕疵; 5.若评估对象为集合性数据资产,应逐一确认各组成部分的权属归属,并合理划分独立价值。
(三)评估方法
1.鼓励金融机构和受托评估机构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市场需求和数据权益的具体特征,优先采用整体性、组合式的评估方式,以避免单一方法的局限性,提升评估效率和科学性。整体性评估不仅要关注数据知识产权的成本、数量、类型、应用前景等经济价值,还应综合考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水平、行业表现和信用记录等多元因素,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系统性价值判断,提升评估效率和准确性。
2.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评估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评估方法。对同一数据知识产权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明确两种及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并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融资或开展其他资本化运作措施的参考和风险控制依据,同时可用于数据知识产权的许可定价、转让定价、入股作价、证券化、保险及信托等多种运用场景。
评估结果仅为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参考,不构成对未来价值的承诺,相关方应知悉数据资产价值可能存在的波动风险。
四、交易
(一)基本原则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方式主要包括许可与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平等、安全可控、场内外相结合的原则,尊重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意愿,保障受让方、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许可
数据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形式。
1.独占许可,即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拥有唯一使用权,许可人自身及第三方均不得使用;
2.排他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可使用,但禁止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即许可人可同时授权多个主体使用,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互不排斥。
为适应产业链协同发展的需要,鼓励探索交叉许可、双向授权、知识产权共享池等更具开放性的运用模式,以促进上下游企业和行业主体之间的数据互通与产业协同。
(三)转让
数据知识产权转让应当在权属明确、无权利纠纷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合同应当明确交易标的、转让范围、价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或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含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开展场内交易。场内交易流程包括数据交易主体注册、交易标的登记、交易磋商、价格确定、合同签订、交付结算、争议处理等环节。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在申请交易标的登记时,鼓励其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涉及数据跨境交易的,应当对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数据跨境相关规定,依规开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据或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开争议解决规则,公平、公正协调解决争议,确保交易安全、合规、高效。对场内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方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相关主体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用途。
鼓励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加强企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运用探索,构建和支持多方互信的数据流通利用环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普惠便利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有效打通堵点,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五、质押融资
(一)适用要求
鼓励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以自有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为已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标的应当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得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法律限制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等情形。质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登记证书有效期。
(三)资产估值
对单笔额度较低、企业条件成熟的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运用内部评估或协商的形式快速评定质押数据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并据此确定授信额度。
对结构复杂、金额较大的质押贷款,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并与内部模型交叉验证。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评估模型,加强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确保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确、快速、便捷。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增信功能,探索用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
(四)授信管理
金融机构在完成尽职调查、资产估值和风险评估后,应依法依规履行内部贷款审查与审批程序,明确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并与质押主体订立质押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对出质人、质权人、质押物内容、评估价值、质押期限、违约责任及质押物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须办理质押登记。
(五)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可采取单一数据资产或与传统资产捆绑组合进行质押。同时应建立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险监控机制,采用多维度、动态化的信用评估模型,实时关注质押物价值变化、权属变更和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建立质押物动态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专属保险产品,推动多方分担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公司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和损失赔付联动机制,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
(六)处置流转
充分发挥现有交易和运营平台作用,提高数据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畅通变现渠道,处置阶段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与最小必要原则,严格界定处置标的与处置范围。探索数据知识产权收储、挂牌转让、处置(拍卖)、二次许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将短期处置转换为较长周期的运营等。
六、资产入表
(一)适用要求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数据资源管理及资产入表工作,对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鼓励企业依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依据湖北省《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进账入表工作指引》(鄂数发〔2024〕24号)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
事业单位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源进账入卡工作指引》(鄂数发〔2024〕24号)《湖北省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鄂财资发〔2025〕1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
(二)入表条件
数据知识产权类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信息、账面信息和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2.数据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由企事业单位的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由单位拥有或控制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
3.相关数据知识产权资源的采集、持有、加工及使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数据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获取成本或流通价值能够被可靠计量。
(三)入表流程
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应当依次完成以下程序:
1.资产盘点确认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数据资源在生产、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类型和功能,分层分级识别和梳理数据知识产权的资源范围,重点关注数据知识产权的投入成本、市场价值、权属状态、计量难度等问题。
2.资产价值评估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前,应当依据数据资源形成过程、管理成本和使用收益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入账基础价值。原则上以可靠计量的开发、采集、整理、维护等成本为主要计量依据。
原则上应以可靠计量的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依据。仅在无法可靠取得成本、且存在活跃市场或可观察输入值以支持公允价值计量的特定情形下,可使用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但评估报告及其结论需经企事业单位内部严格审核,并充分披露评估方法、关键假设及不确定性,且不得直接作为财务入账的唯一依据。
3.资产财务审核
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登记证书、评估报告、合同文件等资料进行账务审核,根据预期效益、资源类型和单位规划确认计量方式、资产属性和披露要点,形成本单位的入表决定。
4.资产入表处理
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数据资源获取、处理、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其来源和形态进行归类和记录,开展数据成本归集与成本分摊。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后,应在企业财务报表上按要求披露,涵盖无形资产、存货的数据资源及其他相关信息,兼顾好价值信息提供与商业秘密保护。
5.资产动态管理
已入表的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体系,建立价值动态审查机制,对入表数据资产的使用、收益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账面价值的合理性与决策依据的时效性。
七、证券化
(一)基本原则
在确保权属明晰、价值合理、风险可控、信息可溯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托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将具有持续收益预期的数据知识产权纳入证券化基础资源池,推动形成多层次的数据资产金融产品体系。
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应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优先选择权利清晰、收益稳定、信息完善的数据知识产权项目先行试点,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资产要求
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登记,权属明确、合法合规且无质押等情形;
2.相关基础资产具备可持续收益属性,如稳定的许可费、长期性数据服务费、数据流量结算费等;
3.现金流来源明确且可预测、可计量,必要时可通过审计核验;
4.不存在涉诉、权利限制、权利负担情况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
(三)实施流程
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包括方案设计、业务立项、尽职调查、产品模式、组建资产池、产品申报、完成发行、资金管理、动态监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
1.方案设计
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或发起机构(指组织融资企业、原始权益人、金融机构共同完成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第三方独立法人机构)提出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方案,方案应包含产品交易结构、相关主体职责说明、入池资产筛选标准、预期入池资产情况、产品规模及期限、风控措施、发行流程、时间安排等。
2.项目立项
发行人根据项目方案的入池资产筛选标准,可联合计划管理人、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征集确定合作企业并筛选入池资产。各参与机构内部完成立项程序,并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合同签订、资产评估、增信措施等相关业务。
3.证券发行
发行人应与计划管理人先行确定原始权益人放款日、专项计划设立日,制定产品发行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设立计划、计划金额范围、认购措施、拟签订的各类交易文本、资金的筹集方式及金额等。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发行数据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
4.存续期管理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提醒并督促入池资产的实际融资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及本金。按照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的《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催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基础资产信息记录、保存及披露”等义务(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5.监管账户设立
监管账户是资产服务机构用于接收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如发行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设立监管账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根据证券化产品结构需要,与计划管理人、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以发行人名义设立监管账户,为专项计划提供资金归集、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四)风险防范
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共同参与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共担体系建设,合理引入担保、保险、再担保等信用增级机制,分散投资风险,提升产品信用水平。
发起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隔离与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基础资产与企事业单位自有资产、债务相互独立,必要时可通过超额覆盖、现金储备、差额支付等风险缓释安排,增强项目偿付能力和资金运作安全。
发起机构及计划管理人应建立机制,持续监控基础资产的质量、现金流状况及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确保其在整个证券化存续期内符合初始入池标准。
八、变更登记与备案
(一)登记资料
1.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自相关交易、质押合同签订或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https://zscqj.hubei.gov.cn/hbRegister/)提交备案申请;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参照《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备案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扫描件:
(1)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备案申请表;
(2)涉及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等事项的合同;
(3)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文件;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登记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经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发送《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数据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备案证明》并在系统中公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备案效力
备案事项的期限不得超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有效期。涉及许可、融资等长期活动的,应在合同到期或证书失效前办理续展或终止。备案信息一经登记公示,即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三)信息共享
经备案的质押或转让信息,登记机构应加强推进与省内外数据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实现信息共享和同步。
九、数据盘活
鼓励企事业单位有序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盘活,强化应用场景拓展,灵活组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充分满足不同阶段、不同业务的融资需求,丰富转化运用路径推进价值实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开展数据要素交易、融资增信、资产入表、证券化、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融资、资产出资、收益权转让、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等活动的可信依据。
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应加强数据资产化全过程管理,严防数据价值应用风险。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和使用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坐支、截留、挪用,严禁借数据资产交易名义虚增财政收入;对外投资、担保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数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稳步推进涉及公共数据的数据知识产权授权运营,探索收益分配机制,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十、附则
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案例选编
案例1:湖北省某科技公司深入挖掘在云计算、智慧城市、大数据业务数据价值,并在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获得“企业项目管理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该公司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成功获得银行贷款1000万元,实现了该公司数据“软资产”向融资“硬通货”的转化,有效破解了轻资产科创企业融资难题,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金融方案。
案例2:湖北省某大学研究团队在数据采集与研究领域积累多项实用数据成果,其中一项成果基于海量公开税务数据经深度清洗、语义标注后构建,经在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登记获得“税法智识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后与多家公司签订有偿许可协议,推动数据研究成果在产业端落地,为高校院所盘活数据资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案例3:湖北某再担保有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金融数据、商业数据进行归集治理和深度挖掘,为所在行业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数据共享,支撑开展风险评估、定价策略、客户筛选等提供决策依据。在获得“融资再担保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后按照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在确保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助推融资担保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服务升级。
案例4:湖北监利市某公司以智慧停车系统为突破口,成功完成“监利市智慧停车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的资产化全流程实践,探索实现了公共数据的资源登记、知识产权确权、资产入表及融资应用的全流程实践,成功获得银行500万元“数据要素×金融服务”融资支持,形成”数据-资产-资本”转化闭环,为盘活行业数据资源和开展区域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运营及价值释放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5:北京市某公司登记“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可用于中文普通话的语音识别算法训练,作为基础数据集,用于人工智能企业从无到有的构建普通话语音识别算法模型。同时该案例也是审结的全国首例涉及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两审法院均认可涉案数据集具备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初步证据效力,该数据集以许可使用方式出售,提供数据流通业务服务,2024年交易总额约为9558万元。
案例6:浙江某企业首次完成包括电池添加剂健康环保数据在内的7项自主数据知识产权的化工新材料核心数据的跨国交易。本次跨国交易的数据,是聚焦韩国市场准入认证所需的安全性实验数据,并首创“确权—备案—交付—结算”全流程合规机制,该公司7项数据在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出境通过浙江省委网信办安全评估,实现“可用不可见”的安全流通,交易资金由银行全程监管结算。
案例7:浙江某公司通过采集花菇大棚的湿度、温度、菌棒湿度、菌棒温度、二氧化碳、光照强度、气流等数据,评估环境条件对花菇生长的影响,构建花菇品质与环境参数关联的深度网络模型,为基于数据驱动的环境智能调控方法提供科学支撑。该公司以其登记的“花菇种植环境监测分析数据”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规模累计超250万条,从登记申请到增信融资、上架交易运用的全流程交易,实现登记证书“一证多用”,先后获得了400万元贷款资金、30万元许可使用费,以及价值100万元的风险保障。
案例8:江苏某公司牵头数据资产质押租赁ABS(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首期规模1.37亿元。此次发行的ABS突破传统混合资产证券化模式,该公司用24件数据知识产权作为底层资产纳入资产池,首次以“100%数据资产”作为底层资产,以资产池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此次发行完整验证了纯数据资产的融资可行性,实现了数据资源到资本的转化。
案例9:江苏省某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企业用水行为分析数据”数据知识产权,可为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提供信息支持,可以从用水视角评估企业经营健康状况,消减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该公司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顺利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许可使用,实现资产增值,为传统企业通过“智改数转”促进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力、新路径、新场景。
案例10:山东省某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登记“医疗大模型预训练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该数据集的数据信息覆盖百余个科室、千余种疾病,全面涵盖患者从就诊历史、检查检验、诊断用药到手术康复等千余个字段,为医疗大模型的预训练提供了丰富而全面的数据资源,可为智能辅助诊断、智能编码、智能医学问答等医学细分场景提供有力支持。在确保合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为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提供海量真实的全球医疗数据资源及相关增值服务,带动产业效益跃升,进一步推动医疗大模型领域的深化发展。
案例11:广东省某医院登记“影像类检查项目预约规则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可应用于医疗机构影像类检查项目预约调度、信息化企业开展预约模型优化等场景,将检查项目与检查设备绑定,实现检查设备管理精细化,让特定设备可开展更多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项目,实现医、患、技等各类医疗资源的科学调度,显著缩短候检时长,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及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医院管理降本增效,目前已实现许可交易。
案例12:深圳某公司聚焦香港科学园内各类科研机构、高校实验室、创新企业以及香港上市公司,针对其数据资产管理的需求特征与偏好展开深度调研。基于这两类数据,数据服务商可精准跟踪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应用意向,进一步推测企业在数据合规治理、价值化运用等方面的深度诉求,有针对性地形成定制化服务方案。开创了“香港数据—深圳登记—内地融资”的两地协同机制,为两地法律差异下的数据保护和流通提供了可操作性方案,将港企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用于实践,有效解决港企在内地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港资企业在内地的价值化应用,助推两地数据融合发展。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