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引
| 索 引 号 | 011055162/2026-2908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6-09-20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已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7年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同步废止。为规范本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更好服务我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规范全省专利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条件
1.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第一申请人为在湖北省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须取得全体专利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
2.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的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人为在湖北省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
3.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以及对涉案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可依职权直接就涉案无效宣告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无需我省出具推荐意见。
(二)可申请优先审查的案件类型
1.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尚未发出首次审查通知书(未作出首次处理)。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完成受理、足额缴纳申请费、完成分类并获得分类号。
3.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复审费已足额缴纳。
4.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费已足额缴清。
(三)办理通用约束
1.提交格式:优先审查请求应当采用XML格式电子申请提交。
2.通道适用边界:本指引所规范的优先审查办理,不适用于双边或者多边审查协议、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通道的快速审查案件,不同快速审查通道相互独立,不得交叉混用。
3.申报方式: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优先审查相关升级模块已于9月1日正式上线,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全部实行线上提交,不再受理以纸质函件形式报送的普通申报。
4.我省优先审查推荐实行总量管控、区域动态调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推荐额度内开展推荐,在符合优先审查适用条件和推荐要求的前提下,综合专利创新价值和产业转化前景择优推荐,重点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及复审、无效宣告类案件。
二、可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形
(一)专利申请、复审案件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同时具备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市(州)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产业化实施,或已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
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案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案专利纠纷,当事人已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予出具省级优先审查推荐意见情形
1.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同日就同样发明创造另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案件在对应审查程序中已经获得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加快审查,包括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已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案件;
4.向外申请类优先审查,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5.无正当商业或研发理由,以套取优先审查名额为目的恶意变更申请人或者注册地址的(申请人能够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并购重组协议等材料证明属于正常经营调整的除外);
6.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关键事实信息;
7.请求人、代理机构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或是此前在优先审查业务中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尚在相关约束期限内;
8.属于国家规章明确不予优先审查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准备
(一)基础请求文书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按填表说明完整填写,由全体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获取。
(二)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意见的,按情形提交佐证材料
1.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交说明材料,阐述专利创新价值、转化运用前景,明确对应的产业技术领域。
2.省、市(州)重点鼓励产业:提交说明材料,说明主体经营、研发与本省或者本市重点产业的对应关系,列明专利所属产业方向;配套提供有效期内政府产业目录、政策文件并标注对应条目,需由市(州)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归属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核实意见。
3.已产业化实施、做好实施准备、他人正在实施:提交技术说明、技术特征对应关系表;产业化准备可附原型照片、样本、企业资质、产品手册等;他人实施可附买卖合同、采购发票、交易凭证等。申请人对全部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不实申报相应失信责任。
4.向外申请,包含PCT、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中国为受理局,可仅填写PCT申请号,提交进入他国或者地区国家阶段证明,包括进入声明、缴费凭证、他国实审通知书等;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外实审请求、缴费凭证及官方文件;外文材料须附中文译文。
5.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重大意义:提交能够证明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关联的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项目文件、政策文件等,并充分阐述专利与国家、公共利益的关联及重大意义。
6.无效宣告关联侵权纠纷:提交立案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纠纷受理凭证。
(三)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主体条件要求
已满足本指引第一章主体适用条件的主体,请求我省出具优先审查推荐意见,还应当符合以下主体管理要求:
1.我省建立重点创新主体信息库。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条件的,填写《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报送至所属市(州)知识产权局汇总纳入信息库。
2.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不得作出包推荐、包授权等不当承诺,不得以优先审查名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及佐证证据。对批量集中报送、材料高度雷同的申请,省知识产权局予以重点核查。
四、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渠道
申请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全部优先审查申请材料。市(州)知识产权局可开展前置辅导、形式初审,并出具参考意见。
业务联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2
联系电话:027-87520102
(二)审核办理要求
省知识产权局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优先审查推荐额度,组织开展审核。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补正事项;存在不予推荐情形的,作出不予推荐处理,并通过业务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不予推荐的具体理由。
审核过程中发现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处于中止状态的,可暂缓办理优先审查推荐。中止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以通知省知识产权局恢复审核,无需重新提交优先审查推荐申请;相关申请材料因中止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补充或者更新。
(三)收费说明
省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五、管理监督与施行规定
(一)信用管理与工作督导
1.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我省建立优先审查主体信用台账,对请求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恶意申报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予以记录。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认定后,自相关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前,省知识产权局对相关主体的优先审查推荐申请应当严格审核、审慎出具推荐意见。
2.市(州)组织开展质量监测督导。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市(州)优先审查案件质量开展监测评估。对低质量申请较多、不予推荐占比偏高的地区,视情开展业务督导、予以内部工作通报。
(二)回避与监督
审核人员与申请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本指引办理工作设立投诉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施行效力
本指引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可依据本指引,发布相关工作细化办法。省内此前发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相关办事指引、工作通知,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85号)及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重点创新主体信息采集表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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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4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