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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2026-11-02 14:30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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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鄂知发〔2024〕16号)实施以来,在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登记数量稳步增长,为湖北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我省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上位法治体系持续完善,《湖北省数据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出台,为登记工作提供坚实地方法治支撑;二是国家建成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体系,对地方登记审查标准、平台对接、信息共享提出统一要求;三是试点实践中,登记申请材料、审查时限、证书应用场景等环节暴露出优化空间,需要对标国家统一规则予以调整;四是数字经济尤其是人工智能、多模态数据集、知识库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数据集合的确权、资产化、交易流转需求持续提升,对登记制度的规范性、公信力、产业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为此,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十二相关部门对试行办法开展全面修订,出台《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制度,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修订过程

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程序,牵头组织修订工作。系统研究国家数据基础制度、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政策以及国内各地方登记制度实践;对标《民法典》《数据安全法》《湖北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梳理制度短板与实践堵点;结合湖北试点登记运行实际,梳理登记申请、审查、异议处理、证书运用、产业服务等环节问题;组织开展多轮部门内部研讨,征求省法院、网信、公安、数据局等十二联合发文单位意见;面向市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数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按规定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等法定程序;充分吸纳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文稿,经多部门会签后正式印发实施,同时废止原试行办法。

三、《办法》的特点和创新

《办法》立足湖北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实际,兼顾安全合规与要素流通,坚持自愿登记、依法合规,重点实现制度规范化、程序精细化、应用场景拓展化、产业服务具象化,主要特点和创新如下:

(一)厘清登记基础制度定位,科学界定登记对象与主体。取消原试行办法中“未公开状态”限制,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依规获取、经算法或规则处理、具备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明确登记主体为数据处理者,细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作处理、委托处理场景下申请主体规则,完善委托代理签章材料要求;新增登记主体已登记数据集合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合法权益条款,夯实登记权益基础。

(二)细化申请材料标准,建立商业秘密差异化提交机制。全面细化登记申请表要素,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格式、数据集合类型、来源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样例数据等填报规范;新增“数据集合加工处理说明”专项材料,要求列明算法逻辑、模型架构、清洗规则、创新性投入;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区分公开版本(对外公示)和完整版本(机构保密存档,司法仲裁可调取),兼顾公示效力与企业技术秘密保护需求。

(三)优化全流程审查时限,完善争议处置与动态管理规则。调整登记审查、补正、异议转送、答辩等办理时限,适配实际业务办理节奏;将“形式审查”调整为“审查”,强化登记实质合规把关;细化不予登记8类情形;完善异议处理流程,明确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程序中止机制;完善证书续展、变更备案、转让质押许可备案规则,区分共同申请与单方申请变更情形;细化撤销登记规则,设置撤销后再次申请1年限制,同时对非主观过错撤销情形可酌情放宽时限,兼顾惩戒与容错。

(四)拓展登记证书价值场景,强化登记资产化与司法证据效力。明确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前提下,是主体合法持有数据、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新增出资入股应用场景,完整覆盖许可使用、质押融资、价值评估、资产入表、证券化、出资入股等数据资产化业务;明确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司法、仲裁程序权属维权初步证据;提出推动登记平台互联互通,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数据产权、数据资产登记协同办理,打通确权到资产运用链条。

(五)新增“产业促进”专章,面向新兴产业提供精准服务。专门设置产业促进章节,面向人工智能、未来产业,针对多模态数据集、知识库、智能体、具身智能相关数据集合实施分类指导、差异化登记指引;提出建设登记服务平台、工作站,培育数据知识产权经理人,降低市场主体登记合规成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示范场景,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规范开展登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配置。

(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健全监督管理与信用约束。申请人对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伪造变造证书;建立登记档案、全流程安全保密管理;公众可查询已公告登记信息;对恶意异议、恶意撤销申请造成权利人损失明确法律责任;将登记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现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控并重。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9条,包含总则、登记程序、监督管理、产业促进、附则,围绕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申请要求、审查公示、异议处置、证书管理、变更注销撤销、监督管理、产业服务、新旧制度衔接作出完整制度设计。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立法目的、上位政策法律依据;确立依法合规、自愿登记、诚实信用、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五大登记原则;界定登记对象为具备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明确登记主体即数据处理者,细化自行申请、委托代理、合作处理、委托处理的申请主体规则;规定登记主体对登记数据集合享有的合法权益;划分管理职责: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全省登记管理,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具体登记、发放电子证书工作。

(二)第二章登记程序,共13条,为办法核心章节。一是前置存证要求,申请登记数据集合应当完成公证或区块链可信存证,不得指定存证服务机构;二是线上统一平台申请,明确申请表、加工处理说明、诚信承诺等全套申请材料的填报要素;三是审查补正:登记机构10个工作日开展审查,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15个工作日完成补正,列明8类不予登记情形;四是公示异议,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公示,实名异议受理、转送、答辩、处置流程,权属争议可走外部途径解决,争议期间登记程序中止;五是发证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颁发电子登记证书并公告;六是证书效力,明确证书作为权益初步证明,列明各类资产化、司法运用场景;七是证书有效期3年,规范续展条件、期限与注销;八是动态管理,信息变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转让、质押、许可需备案,区分共同申请与单方变更申请;九是申请撤回、主动放弃、注销登记规则;十是撤销登记适用情形、处置程序以及撤销后再次申请的限制规则。

(三)第三章监督管理,共5条。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完整登记档案,落实登记全流程监控、保密与数据安全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已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严禁虚假登记、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规制恶意提出异议、撤销申请行为;推动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多类登记协同办理,拓宽登记证书运用场景,促进数据要素创新开发利用。

(四)第四章产业促进,共3条。面向人工智能、未来产业开展登记,针对多模态数据集、知识库、智能体等实施分类指导;布局服务平台、工作站,培育数据知识产权经理人,降低企业登记合规成本;定期发布登记典型案例与运用场景,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扩大登记覆盖面,提升数据转化效益。

(五)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解释;设置新旧制度衔接:原试行办法下已发证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续展按新办法审核;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鄂知发〔202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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